从发明构思整体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基于最高院案例的思考

2024-12-05 18:17

从发明构思角度整体确定区别技术特征——由一个最高院案例引发的思考


在办案过程中,常遇到审查员仅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忽略发明构思,导致技术特征关联性未被充分考虑,进而产生不合理审查结果的情况。对此,(2020)最高法知行终279号行政判决书所涉案例提供了有价值的启发。


一、引言


在专利案件中,审查员利用三步法将涉案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后,列举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并用其他对比文件和/或公知常识分别评述,从而否定涉案申请的创造性。这种审查方式的问题在于未充分考虑技术特征的关联性,可能导致不合理的审查结果。


二、案情简介


本案例涉及一项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至最高院的案件。涉案专利为“假捻变形机”,包含12项产品权利要求,其独立权利要求1描述了该假捻变形机的多个组成部分及特征。证据1为同属于专利权人的一项专利申请,通过特征列表的方式比对了有争议的技术特征。


三、从发明构思角度整体确定区别技术特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确定存在两种观点。原审法院支持观点一,认为仅特征B)为区别技术特征,理由是输送机构各自功能相对独立,不存在紧密联系,效果为各自叠加。最高院支持观点二,认为特征A)和特征B)的组合为区别技术特征,并从发明构思角度整体判断区别技术特征。


最高院依据的判断原则是:从发明构思出发确定技术差异,若发明构思在于技术手段的结合,且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关教导及技术效果,应将技术手段的结合整体性对待。


具体而言,最高院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将涉案专利的区别特征认定为特征A)和特征B)的组合的原因:


1.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其改进点在于将不同类型输送机构组合构成新丝线输送机构,实现高质量变形和处理,其发明构思是通过不同类型输送机构的组合配置,达到特定技术效果。


2. 证据1中供料装置由单一类型输送机构组合而成,未给出不同类型输送机构组合配置的教导及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涉案专利的不同类型输送机构的组合配置应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3. 相关资料证明组成供料装置的各输送机构间并非相互独立,存在紧密配合关系,在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时,宜将涉案专利的不同类型输送机构的组合配置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最高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从发明构思出发,未将涉案专利的不同类型输送机构的组合配置作为整体对待,认定有误。


四、从最高院判决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一)对最高院案例的判决思路的梳理和补充


1. 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充分阐述发明构思,强调从发明构思角度将多个相关技术特征相组合作为整体考虑。


2. 说明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在发明构思上的区别,包括现有技术是否提及相关技术问题和发明构思,类似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技术效果是否与发明构思相关联,能否给出相关技术启示。


3. 强调实现涉案专利发明构思的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利用公知常识为该关联性提供说理依据。


深入研究涉案专利后,在其说明书第[0036]段为特征A)和特征B)应整体考虑找到了有力支持,说明书此部分内容证明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缠绕输送机构和夹紧输送机构的组合”,不应将两部分割裂评述。


(二)对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启发


假定涉案专利在审查阶段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来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可进行如下争辩:


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特定内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丝线可以以更高的质量变形和处理”。涉案专利说明书描述了缠绕输送装置和夹紧输送装置的工作原理及各自优缺点,阐明了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是布置各输送机构以充分利用其优点使丝线获得更高质量的变形和处理。基于此发明构思,涉案专利在不同区域采用了不同输送机构的优点来解决技术问题。证据1未公开或暗示缠绕输送装置和夹紧输送装置相组合,且不涉及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和发明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的公开内容没有动机寻找技术启示来获得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此外,输送机构的类型和工序配置关系等会对最终质量及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区别技术特征不应简单视为常规布置。因此,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三)对撰写申请文件的启发


最高院案例的判决思路对申请文件的撰写有如下启示:


1. 充分理解发明技术构思。


2. 在撰写检索时加强对技术构思的检索。


3. 在发明技术构思未被现有技术公开时,在说明书撰写时对发明的技术构思进行深入透彻说明,以便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技术特征与技术构思的关联性。


基于此,根据涉案专利的审查和无效历程进行复盘,认为其在说明书的撰写方面至少存在以下改进之处:


1. 在特定段落阐述发明构思、关键改进点及有益技术效果。


2. 指出现有技术中普遍使用同一种类型的输送机构引导和拉伸丝线,但未提及缠绕输送装置和夹紧输送装置的组合布置可提高丝线质量。


3. 说明为实现不同区域的技术要求,应采用的输送机构类型。


4. 加入公知常识的内容,强调输送机构的类型和工序配置关系对最终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影响。


此外,基于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和发明构思,尝试将其独立权利要求1改写,以去除与发明点不相关的特征,获得更宽的保护范围,并为涉案专利的可专利性提供保障。


五、结束语


认真学习和研究最高院典型案例并进行复盘思考,对提升业务技能和素养有重要作用。将所得启发运用到专利申请的各个阶段,可更好地服务于专利事业。


参考文献:

[1](2020)最高法知行终279号行政判决书。

[2] 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CN101634065B。

[3] 证据1的公开文本CN10127297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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