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4年2月28日,欧洲议会以压倒性多数的投票结果通过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条例及其修订条例的提案》,就标准必要专利的多个问题提出变革方案,其中调解员主持下的FRAND评估报告程序备受关注。本文将从程序启动、进行、所得文书的约束力、后续救济程序等方面,结合现存有效的国际调解程序以及国际仲裁程序,对该程序的性质和价值进行分析。
一、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提案》FRAND评估报告程序环节
该程序分为启动阶段、审理阶段、平行诉讼阶段和认定报告阶段。
(一)启动阶段
FRAND评估报告程序可依单方申请随时启动。启动主体可为一方当事人自愿申请或双方共同申请。启动时间为SEP权利人或实施者在欧盟成员国法院启动相应侵权诉讼以及FRAND费率确认诉讼前。启动程序为欧洲知识产权局能力中心将自收到申请后7日内通知被申请方答复,若被申请人未答复或拒绝参与,中心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继续则程序照常启动,否则能力中心将终止程序。
(二)审理阶段
程序依法启动后,欧洲知识产权局能力中心将推荐至少三名调解员,当事人从中选定一名。调解员职责贯穿各阶段。程序异议阶段,任一方可就程序提出异议,调解员认定异议成立可终止程序,反之则程序继续。实体审理阶段,调解员将要求当事双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审理,有权主动寻找信息等。认定结果报告阶段,若许可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由欧洲知识产权局能力中心形成FRAND许可费率认定结果报告。
此阶段可能涉及平行诉讼程序,该程序不得超过9个月,期间当事人不得向欧盟成员国内法院请求就相应SEP诉讼进行实体审理。在此期间,涉案SEP权利人仅能申请临时金钱性质禁令,且须中止相关诉讼案件的实体审理。对于非欧盟成员国法院在此程序前或期间的审理,任一方可申请终止FRAND认定程序。
(三)认定报告阶段
在程序9个月期限结束后的45天内,调解员将根据双方是否达成和解决定终止程序或出具FRAND认定结果报告。若未达成和解,调解员将提出最后建议,双方接受则终止程序,否则调解员将终止调解程序并出具认定结果报告。欧洲知识产权局能力中心应对报告中相关内容保密,非机密部分可在登记册/数据库中查阅。若一方当事人阻碍FRAND裁定或寻求在其他法域解决争议,调解员可建议另一方当事人终止或继续该程序。
二、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提案》FRAND评估报告程序性质
(一)国际调解程序基本情况
以《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为例,该公约对国际和解协议的执行力等方面作出规定,共16条,旨在促进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其适用范围为存在跨国性因素的国际商事纠纷,且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不适用于该公约。公约未对调解程序进行规范,对调解员的资质或指定程序也未规范,对调解协议的要件进行了最低限度的规范。公约未规定具体的调解执行方式,要求当事方按本国程序规则执行和解协议。缔约国可在特定情形下拒绝执行和解协议,并规定了公共政策保留。
(二)国际仲裁程序基本情况
以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为例,其仲裁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国际仲裁事项。仲裁程序的启动需申请人提交仲裁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等。仲裁程序的进行需仲裁庭平等听取当事人意见,可采取多种措施。仲裁员的指定根据当事人约定或由仲裁管理人指定。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一般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三)与国际调解规则以及国际仲裁规则的比较
在程序规则的完善性方面,与国际调解规则相比,欧盟FRAND认定的程序性规则更完善,但与国际仲裁程序相比,存在一些细节上的欠缺。在认定结果的制定过程和效力方面,新加坡调解程序以双方协商并签署调解协议为要件,国际仲裁程序中被申请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可缺席裁决,该裁决可适用《纽约公约》执行。而欧盟FRAND认定程序的启动不以双方事先的争议解决条款为前提,虽程序具有强制性,但评估结果的承认和执行不具强制性。
三、欧盟提案FRAND认定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提案的FRAND认定程序本质上是一种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的调解程序,利用欧盟知识产权局能力中心的SEP数据库解决相关问题,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解决方案,但该中心作出的评估报告仅作参考,不具强制执行力。我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在解决特定专利侵权纠纷方面有优势,但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调解和FRAND认定程序方面尚无具体细化规则。未来我国应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中探索相关规则,促进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这对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的行政裁决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我国已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问题,若将其应用于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类案件并推动强制执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将有助于完善专利行政裁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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