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的FRAND原则虽获广泛认同,但其模糊性备受关注。当地时间2024年2月28日,欧洲议会以454票赞成、83票反对、78票弃权的结果,通过《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规定的提案》。该提案系欧盟委员会2023年4月27日发布的原始版本经妥协修改而成,后续还需欧盟理事会协调各成员国部长会议修订及通过,并经三方会谈后确认颁布立法版本。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的争议主要涉及SEP侵权诉讼、SEP实施许可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FRAND许可费率诉讼,FRAND许可费率诉讼与前两者关系紧密,SEP权利人在实施许可过程中是否符合FRAND原则以及实施者是否善意是关键。本文将整理欧洲议会新版提案对原始版本的修订要点,结合各方反馈意见,分析现存争议要点,并结合我国SEP实施许可规制的实践,探讨该提案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欧盟SEP新版提案的FRAND原则内容简介
FRAND原则的模糊性在SEP实施许可中引发较大争议,其是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许可政策,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许可过程中应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是SEP实施许可的基本原则。新版提案针对此,提出创设欧盟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认定统一标准、认定制度及争议调解机制,确认采取自上而下费率计算法计算FRAND许可费率并创设总费率确认制度,以进一步规范FRAND原则的法律适用。
1. 总体背景
欧盟为提升SEP许可的透明度、为利益相关方提供谈判工具并解决许可效率低下等问题,提出重点举措:确立由欧盟知识产权局主导成立能力中心;创设欧盟标准必要专利声明制度;创设欧盟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审查制度;创设欧盟标准必要专利FRAND条款认定统一标准、认定制度及争议调解机制;在FRAND认定中,采取自上而下费率计算法,创设总费率确认制度。本文对后两项进行研究,且原始版本征求公众意见时,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和权利人立场分歧较大。
2. 修订要点
欧洲议会的新版提案在SEP权利人的义务及SEP实施人的利益间进一步平衡与妥协。明确欧洲知识产权局FRAND认定不具强制效力,删除原始版本中相关方承诺遵守其认定结果的内容;虽在欧洲知识产权局FRAND认定期间阻却SEP权利人提起SEP侵权诉讼的权利,但拓展了SEP权利人在此期间请求金钱性质临时禁令的权利。
二、欧盟SEP新版提案的FRAND原则争议焦点
欧盟欲创设SEP强监管机制,新版提案对SEP权利人与实施者的利益作了进一步平衡安排,但仍存在一些FRAND原则适用的关键争议,对未来SEP法律实践影响深远,主要SEP权利人的反馈要点显示,仍有一些实质争议待解决。
1. 法律性提案的法律依据问题
欧盟委员会认为《欧盟运行条约》第114条可作为该法律性提案的法律基础,理由是各成员国法院在SEP相关问题上的判例路径存在差异,需改善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的建立和运作条件。然而,根据欧盟相关判例法,该条应适用于成员国法律发展分歧导致未来贸易障碍威胁的情形,且贸易障碍需具潜在可能性并能被有效预防。但各成员国法院SEP相关判例实践的差异不构成“各成员国法律本质分歧”,现存判例路径差异未导致判决明显分歧,也难以证明构成“贸易障碍”,且该提案难以证实能有效解决SEP相关问题,还可能增加实施者和SEP权利人的实践成本。
2. FRAND认定程序期间不得提起侵权诉讼的救济问题
在FRAND认定程序的9个月期间,SEP权利人不得向相关实施人提起SEP侵权诉讼,只有应诉方放弃参与认定时,该限制才可豁免。然而,实施者可能故意延长此期限以免于被追责,如美国高通公司所述,此期间内专利权人无法主张侵权责任或申请行为禁令,实质相当于创设了长达9个月的强制许可,侵犯了专利权人的诉讼权,违背了专利法保护制度的根本原则。
3. FRAND费率确认方法的单一性问题
原始版本及新版提案规定,能力中心在FRAND认定程序中进行FRAND费率确认,明确且单一地采用了自上而下的SEP费率确认法,此做法遭多方反对。随着ICT产品日趋复杂,技术集成度增高,标准中知识产权权利构成庞大,难以创设并固定一种统一的费率确认方法适用于所有案件。
三、与我国法律实践比较暨对我国的启示
1. 我国法律实践方面
我国明确适用SEP的实施许可FRAND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体现了这一点,我国法律实践中的诸多案例也有所体现。
2. FRAND许可费率的确认方面
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OPPO诉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可比协议法和自上而下法均可单独证明符合FRAND原则,但考虑平衡各方意见及数据和可比协议,最终以两种方法交叉验证的方式认定费率。
3. FRAND许可费率确认与SEP侵权之间的平行诉讼方面
在该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费率确认诉的争议焦点是许可使用合同协商订立问题,而非SEP实施者侵权行为的认定。双方签署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后结束所有未决诉讼,表明SEP许可谈判过程中的侵权诉讼未必阻碍或实质拖延许可谈判,反而可能推动谈判进程并为SEP权利人应对实施者“专利反劫持”提供筹码,SEP实施者也可通过其他诉讼方式进行反击。在此基础上,双方可随时请求法院进行FRAND许可费率确认以推动许可达成。欧盟SEP新版提案的修订过程也体现出SEP权利人寻求禁令救济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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