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欧盟2月28日审议通过的标准必要专利规定提案为视角,立足欧洲议会2024年2月28日通过的标准必要专利提案与欧盟委员会2023年4月27日发布版本的修订要点,综述各利益相关方反馈意见,分析现版本仍存在的争议要点,并结合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规制的司法实践和政策探索,探讨该提案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欧盟SEP新规的立法背景与修订历程
(一)SEP新规的立法背景:欧盟意图创设SEP强规管机制
欧盟意图创设SEP强规管机制,以提升SEP许可中关于SEP真实性以及定价合理性方面的透明度,为SEP许可实践利益相关方提供有效的谈判工具,解决SEP许可效率低下等根源性问题。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多项重点举措,包括确立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主导成立能力中心,创设欧盟SEP申报制度、必要性审查制度、FRAND条款认定统一标准等。本文重点讨论创设欧盟SEP的申报制度,并由欧盟知识产权局能力中心进行SEP的必要性审查。
(二)SEP新规的修订历程:SEP规则立场分歧较大
1. 原始版本拟定后的征求公众意见阶段,SEP实施者和权利人的立场分歧较大。各方对SEP新规原始版本存在广泛争议,众多SEP实施者表示支持,而世界范围内的主要SEP持有人表示反对,部分成员国和机构也提出质疑。
2. 欧洲议会内部协调阶段存在较大分歧,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作出较大修订。欧洲议会下属多个委员会对原始版本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建议,法律事务委员会发布的相关修订草案大幅增加了法案条款的可实施性和灵活性。
3. 欧洲议会签署通过新版提案,较大幅度接受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作出的修订。2024年1月30日,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正式对欧洲议会内部修订的提案版本签署通过,2月28日签署确认的新版提案与此前法律事务委员会签署通过的内部版本内容基本一致。
二、欧盟新版提案的主要内容与争议要点
(一)新版提案的修订要点:进一步强化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1. 进一步明确客体和主体的范围,强化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客体方面,明确新版提案的适用范围及溯及既往的条件;在主体方面,将专利非经营实体NPE排除在新版提案保护的主体范围之外。
2. 建立SEP必要性审查机制,明确欧洲知识产权局能力中心的定位,将未经欧洲知识产权局注册认定的SEP所能主张的权利排除在侵权诉讼范围外,同时优化SEP的必要性审查程序,增加复审程序。
(二)新版提案的争议要点:SEP认定的约束效力与主体资格问题
1. SEP认定的约束效力与SEP权利人诉权的冲突问题。新规虽降低了SEP注册义务的强制性,但仍对SEP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造成限制,可能约束欧盟地区成员国生效专利或EPC专利权利人的基本诉权。
2. SEP认定的主体资格与EUIPO的职能冲突问题。没有证据表明EUIPO在SEP相关问题方面比各成员国法院或UPC更具审查职能基础,且EUIPO现有的资源以及人才储备不足,将面临高额改革成本。
三、欧盟新版提案背后的主要SEP规管模式
SEP的必要性认定是解决SEP争议的前提,大致分为SEP事先审查和SEP事后审查两种机制。
(一)SEP事先审查机制:欧盟、日本
欧盟提出以欧盟知识产权局内设的能力中心负责评估SEP的必要性,对SEP进行认定。欧盟认为SEP纠纷产生的原因包括SEP认定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不足等,为此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最终在欧洲知识产权局建立能力中心,由其负责必要性检查等工作。日本特许厅发布《标准必要性判定意见指引》,提出由日本特许厅审判部成立专门小组对SEP的必要性提供咨询意见,但该咨询意见没有约束力,后对此进行了修订。
(二)SEP事后审查机制:美国、韩国、英国等
美国在SEP诉讼中通过专家证人等方式就SEP的必要性进行证明。韩国主张通过司法程序对SEP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发布了相关指南。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报告强调了SEP的非监管干预措施,传达了英国对于SEP“必要性”进行事后审查的观点。
四、与我国法律实践比较暨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法律实践采用SEP的事后审查机制,在SEP诉讼中对SEP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欧盟新版提案设置的SEP强制注册及相关信息登记披露义务有助于提升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我国可在平衡SEP权利人与实施者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围绕交易安全保障和交易成本降低完善相关制度,促进5G SEP实施许可的全面落地。例如,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等发布的团体标准《标准必要专利认定办法》,就是朝着这一方向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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