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无效立案新增“美国制造”标准

2026-03-14 22:03

PTAB专利无效立案标准范式迁移:美国将“本土制造”纳入IPR/PGR裁量因素


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的专利无效立案标准,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范式迁移:判断逻辑已经从传统的「无效理由是否足够有力」,转向「涉事企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大小」。


2026年3月11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局长John Squires签发内部备忘录,正式宣布:在决定是否启动专利无效程序——即多方复审(IPR)与授权后复审(PGR)——时,将把「美国本土制造」「请求人中小企业身份」纳入立案裁量因素,新规对所有在途案件即时生效。


本次USPTO在原有IPR/PGR立案审查框架基础上,新增三项核心裁量考量因素,具体内容为:


1. 被控侵权产品的美国制造占比:判定不仅覆盖最终组装环节,还会核查关键零部件产地,以及是否存在半成品出口再加工的情形;


2. 专利权人竞争产品的美国制造属性: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自身在美国设有产线、雇佣本土工人、承担制造相关风险,在立案权衡中将获得更有利的地位;


3. 被动提价无效请求的中小企业身份:如果小企业因收到专利侵权诉讼,被动发起IPR挑战,其弱势主体身份会被纳入立案裁量的考量范围。


以上三项新因素,将与既有的Fintiv(平行诉讼效率规则)、General Plastic(重复请愿限制规则)、§325(d)(重复现有技术过滤规则)等裁量规则并行适用,共同构成局长决定是否立案的综合判断框架。


本次新规的法律依据来自《美国发明法》(AIA)第316(b)条与第326(b)条,上述条款授权USPTO局长在制定IPR/PGR相关规则时,需要考量决定对「经济、专利制度完整性、机关运行效率」等方面的影响。Squires局长将条款中的「经济影响」解释为涵盖本土制造与产业投资,由此为新增裁量因素找到了法定依据。


但从法条文本来看,§316(b)/§326(b)的规范对象是规章制定,而非个案的立案裁量决定。将产业政策层面的考量嵌入个案审查,究竟是对法定授权的合理延伸,还是对AIA制度架构的越权改造,目前仍存在争议。在此前围绕Fintiv规则的争议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曾在2023年*Apple v. Vidal*案中作出重要区分:法院驳回了针对具体立案决定的实体挑战,但认可对「未经公告征求意见程序即发布具有约束力指令」的程序性挑战可审查,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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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对不同主体的差异化影响


本次新规对在美国拥有制造业务的专利权人明确利好:新规则为这类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主张工具,将IPR/PGR争议的叙事逻辑,从「你的专利是否应当被无效」重新框定为「谁在为美国制造业承担风险」。在立案裁量简报中,一份详实的美国产线证据包,分量可能超过一组精心挑选的现有技术文献。


对于在美国没有制造布局的跨国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立案门槛被显著抬高。这种影响需要放在当前已经持续收紧的立案环境中理解:「无美国制造」的标签,很可能成为降低立案成功率的最后一根稻草。更棘手的是,备忘录对「本土制造」的界定口径相当宽泛,要求核查最终装配、关键部件来源和境外再加工全链条,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在立案前的裁量简报阶段,就披露大量供应链信息、制造外包结构甚至在美投资计划,而这类信息往往涉及企业核心商业秘密。


针对中小企业,备忘录参照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的规模标准、以及USPTO自身的小实体费用减免规则界定中小企业身份。对于因收到侵权诉讼被动发起IPR的小企业,其身份本身就会成为有利于立案的积极因素,但也提醒相关主体:不能仅在缴费环节维护小实体认定,需要提前将完整的中小企业证明材料,列为IPR立案阶段的关键证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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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转向的本质与应对策略


备忘录明确将制造业外迁带来的经济与国家安全风险,写入立案标准的政策考量,同时指出IPR/PGR的高频请求人多为缺乏显著在美制造布局或投资的大型公司,提出要收集数据检验现行框架是否过度赋予这类主体战术优势。


换言之,USPTO正在将IPR/PGR的立案决定,从一个偏重程序效率的技术问题,改造为服务美国再工业化战略的政策工具。这是Squires上任以来推行的一系列专利权人友好改革的最新动作,也是USPTO决策与美国产业政策深度绑定的最明确信号。


在国际经贸层面,备忘录虽然没有按国籍对当事人做显性区分,但以「在美制造/投资」作为制度性裁量权重,天然会对采用全球化生产模式、尤其是制造环节主要布局在海外的企业产生差异化影响,不可避免会引发关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讨论。


面对这一制度转向,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需要尽快调整应对策略:


如果您是在美国拥有制造业务的专利权人:请尽快将「在美制造」从公关宣传话术,升级为可在程序中举证的「证据资产包」,将产线位置、关键部件来源、美国员工规模、扩产投资计划等信息,整理为可快速调取的归档材料备用;


如果您是可能发起IPR、且在美无制造业务的被诉侵权方:请重新评估IPR策略的可行性与性价比,在当前立案率已经偏低的环境下,「无美国制造」因素会进一步压缩获准立案的空间,同时需要提前做好准备:一旦决定发起IPR,企业的供应链结构很可能需要在裁量简报中公开披露;


如果您是被诉侵权的中小企业:请不要仅在费用减免环节维护小实体身份,从现在起,将SBA尺寸标准认定材料、USPTO小实体资格证明等文件,作为IPR/PGR立案阶段的标准证据包提前准备。


这场从「无效理由够不够强」到「对美国经济贡献够不够大」的范式迁移,终点目前尚未可知,但有一点已经明确:对于任何和美国专利体系打交道的企业,无论是美国本土公司、中国出海企业还是跨国巨头,「在哪里制造」已经不再仅仅是供应链管理层面的问题,而是成为了影响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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