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C诉讼全景解析:中企突围路径与避坑指南

2026-03-26 22:05

自2023年6月正式落地以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已经完成了从新兴制度到欧洲专利跨境维权核心阵地的转变,更是中国出海企业开展欧洲业务无法绕开的合规与诉讼主战场。


此前《UPC运行两周年报告》系列已推出两期内容,分别对UPC制度初创期的整体运行数据、早期核心判例做了实务剖析。进入该系列收官之作的实证调研阶段后,UPC的案件整体规模、中国企业的涉诉结构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为保证数据的客观性与时效性,我们将第三期报告的观察周期自然顺延至2026年第一季度,本期也由此突破了单一的周年统计框架,依托最新官方立案数据,全景复盘UPC运行近三年来的实务变动,以及中国企业的真实参与情况。作为该系列观察的收官之作,本文旨在为跨国企业应对常态化欧洲专利诉讼博弈,提供更具时效性的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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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整体规模与结构性特征


UPC自2023年6月1日正式启动以来,截至2026年2月28日已经平稳运行近33个月,官方数据显示UPC一审法院累计受理案件已达1130件,标志着这一新兴法院已经度过初创磨合期,全面进入高频运转的司法常态化阶段。


从案件结构来看,过去一年UPC整体呈现出明显的进攻性特征:2025年UPC共受理239起新增侵权案件,较前一年的155起增长超过50%;全年新增临时禁令申请36起,累计总量达到80起。与之相对,专利无效程序呈现收缩态势:2025年新增独立无效诉讼小幅回落至27起,无效反诉也从前一年的118起降至83起。进入2026年后,前两个月内一审法院受理侵权诉讼30起、无效反诉39起、临时禁令申请2起,这种“重侵权、轻无效”的结构特征,侧面印证了当前专利权人更倾向于将UPC作为快速获取市场禁令的执行平台,而被诉企业则将无效程序作为对冲高额财务与市场风险的诉讼筹码。


上诉法院的活跃度是评估UPC司法系统成熟度的核心指标之一。官方数据显示,从UPC启动运行至2026年2月底,上诉法院累计受理案件已达321件,仅2026年前两个月就新增34件上诉案件。上诉案件的高频出现,既反映出当事人对实体裁判的对抗程度,也意味着早期一审分庭作出的管辖权异议、保密圈设定等程序性裁定,正在接受二审更为统一的法理审查。


在程序语言方面,英语的绝对主导地位正在进一步强化:2026年新增一审案件中,英语占比达到62.50%,德语占比降至34.72%;在上诉程序中,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集中度更高,占比达到79.32%。对于母语非欧洲语言的中国企业而言,英语化程度的加深客观上降低了跨国应诉的文本翻译成本与多语言沟通门槛,方便企业将抗辩资源更集中地配置到核心技术与法律事实争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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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企业参与全景与产业聚集特征


从涉案技术领域分布来看,电学与人类生活必需品是UPC诉讼最为集中的两大板块,分别涉及171件与145件被诉专利,这一宏观分布与中国企业在欧洲的产业布局轨迹高度契合。目前中国企业的涉诉领域已经广泛覆盖光伏、通信、消费电子、汽车、医疗等多个关键出海行业,呈现出清晰的产业化聚集特征:


1. 通信技术与智能硬件领域企业,始终是UPC诉讼程序中的主要参与方;


2. 制造业的涉诉案件呈现明显上升趋势:晶澳科技与正泰新能在光伏技术领域的专利争议、比亚迪与吉利汽车涉及的蜂窝网络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都反映出中国制造企业在跨国经营中,知识产权摩擦已经进入常态化阶段;


3. 知识产权风险正向更细分的新兴产业延伸:三诺生物涉及的动态血糖监测技术诉讼,就体现出风险向生命科学领域扩散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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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诉讼参与的新变化:角色转化与跨法域路径

随着UPC运行逐步成熟,中国企业在UPC的诉讼参与方式也发生了明显调整:在早期通信、汽车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中国企业大多以被告身份被动应诉;而随着晶澳科技就TOPCon技术主动提起诉讼、星迈创新针对泳池清洁机器人在UPC主张专利权,部分中国企业已经开始将UPC作为主动行使专利权的司法路径。


在应对专利侵权指控时,除了传统的专利无效反诉、公平合理非歧视(FRAND)原则抗辩外,诉讼结构也呈现出跨法域交叉的新特征:反垄断诉讼已经开始作为平行争议解决机制,出现在标准必要专利争议中。例如在华为与联发科的纠纷中,UPC侵权程序启动后,国内法院也受理了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诉讼。这种专利侵权与反垄断主张的程序交叉,体现了跨国企业统筹不同管辖区司法资源推进许可协商的实务操作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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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程序规则演进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中国企业的实务抗辩,客观上推动了UPC程序规则的细化完善:针对海牙公约下向亚洲被告送达文书的普遍迟滞问题,小米在Daedalus案、相关企业在NEC诉TCL案中提出的程序主张,推动UPC上诉法院逐步明确了电子邮件、公共公告、指定欧洲代理人等替代送达机制的严格适用门槛。在实体规则方面,Panasonic诉OPPO及小米、华为诉Netgear等案件的审理,推动UPC首次在裁判中对双方的善意谈判义务、全球费率一致性原则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管辖权边界方面,UPC针对非欧盟实体的管辖延伸规则已经逐步成型:在涉及BSH Hausgeräte的案件中,法院认可了以欧盟授权代表作为锚定被告、进而确立对香港关联公司管辖权的诉讼路径,这一裁判逻辑客观上产生了类似长臂管辖的效果,使得中国母公司或离岸平台无法仅依靠传统的属地隔离抗辩,完全将自身排除在UPC程序之外。Gilead诉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案则进一步澄清了UPC处理非欧盟专利争议的权限边界。这些基于个案形成的管辖权穿透规则,实质性扩大了UPC对中国企业跨境供应链的执法覆盖面,迫使出海企业必须对整个欧洲经销网络开展穿透式合规排查。


除规则变化外,UPC还对出海企业设置了较高的诉讼资金门槛。行业调研显示,非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一审基础律师费预算约为30万欧元,如果涉及深度技术抗辩或复杂程序,预算通常会上升至50万至80万欧元。例如晶澳科技与正泰新能的纠纷,仅因叠加无效反诉与市场滥用抗辩,相关临时程序费用就达到12.4万欧元;而在涉及FRAND条款的通信纠纷中,由于需要叠加费率核算、市场份额举证等环节,实际诉讼成本还会进一步增加。结合UPC“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基本规则,高额财务成本使得跨国专利纠纷不再仅仅是法律技术层面的对抗,更成为直接影响企业海外业务预算与商业决策的现实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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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纠纷应对新特征:结构复杂化与争议解决平行化


除财务门槛外,当前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参与结构也呈现出多边化特征:公开立案记录显示,在涉及中国企业的UPC侵权案件中,原告端通常是欧洲本土权利人与北美、日本等地区企业组成的权利聚合体,这种依托跨国专利池或技术联盟开展的协同诉讼,客观上放大了UPC统一裁判效力对海外实施者的禁令影响。


面对这样的诉讼格局,中国企业的应对重心正在逐步向前置合规阶段转移:产品研发期的自由实施检索、市场准入前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已经成为常规的风险剥离程序。同时,统筹运用平行争议解决程序也日益普遍:OPPO、中兴等企业在中国法院推进的全球费率裁决程序,就为UPC体系内的许可协商搭建了平行沟通路径。从整体来看,综合考量诉讼成本与禁令救济的确定性,商业和解仍然是化解UPC纠纷的主要方式,晶澳科技与正泰新能达成的交叉许可协议、小米在全球诉讼中采用的以诉促谈策略,都印证了通过谈判达成商业妥协的实务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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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度常态化背景下的应对方向


经过近三年的运行数据沉淀与判例积累,UPC作为新兴司法管辖区,已经在欧洲专利诉讼体系中确立了常态化地位。回顾本系列报告的观察脉络:从首期梳理制度运行框架,到第二期剖析代表性程序规则,再到本期全景呈现涉诉企业参与实况,UPC跨国技术维权与防御的司法门槛已经得到实质性量化。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企业完成了从单一被动应诉到多维度主动参与的转变,中国企业的实务操作也客观上检验了UPC程序规则的适用边界,为后续出海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提供了基于真实成本与裁判逻辑的参考。面对常态化的多边诉讼格局,单一防御策略已经难以应对系统性纠纷。实务经验显示,当前较为稳健的应对路径是:持续追踪UPC核心判例演进,将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嵌入产品研发与市场准入的前置环节,同时在程序对抗与商业协商之间维持策略灵活性。


至此,关于UPC制度运行与诉讼实况的系列观察暂告一段落,后续我们将继续依托官方立案数据与裁判文书,对欧洲专利诉讼的规则演化与实务焦点保持中立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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