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息技术与商业模式不断发展革新,商标侵权行为也呈现出隐秘化、规模化、复杂化的新特征,惩罚性赔偿逐渐成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核心法律路径。
根据现行规则,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故意”与“情节严重”两个法定构成要件。针对“故意”要件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下称《解释》)作出了明确指引,为规则适用统一了司法标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发挥了重要作用。
司法实践中,“故意”属于侵权人的主观心态,无法被直接感知,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认定——直接证明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认知程度难度极大,通常需要结合侵权人的身份、所处行业、行为模式等各类客观要素,对侵权人的主观认知进行推论。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中,被告不仅自行开展直播,还雇佣多名主播开设直播间销售侵权商品,同时特意在直播间摆放印有原告注册商标标识的正品购物袋、鞋盒、拉杆箱等物品。法院结合这一行为,最终认定侵权人在直播销售侵权商品时摆放正品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存在侵权故意,该案例也丰富了惩罚性赔偿中侵权故意的认定情形,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参考样本。
《解释》对“故意”的认定规则作了清晰分层: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要求,法院认定“故意”应当综合考量多项要素,其中就包括“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核心内容;在此基础上,第二款进一步列举了六类可以初步认定具有“故意”的侵权情形。这套规则的内在逻辑在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侵权人实际能够知晓、接触到涉案注册商标,并且能够认识到该商标的市场价值。如果侵权人已经明确知晓涉案商标权的存在,仍主动实施侵权行为,既没有采取措施避让权利边界,也无法举证证明自身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就可以直接认定其具备侵权的主观故意。
整体来看,惩罚性赔偿制度突破了传统侵权法的损害填补原则,突出了法律的惩戒与威慑功能,这一定位也决定了惩罚性赔偿中“故意”的认定标准必须更为严格。回到司法实践层面,“故意”的认定需要法院严格依照《解释》的规则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裁判,最终实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障个案公平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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