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取证于专利及商业秘密侵权案中的合法性研究

2024-12-06 14:52

随着科技的发展,司法实践中的取证手段愈发科技化,网络公证、无人机取证等开始在诸多案件中出现。在某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受托第三方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操纵无人机拍摄的被告某大型化工项目现场照片。庭审质证时,被告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法院虽以该证据未显示被告采用的技术手段为由不予采信,但未对原告通过无人机私自拍摄被告项目现场行为的合法性予以评述。故而,明确无人机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边界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无人机取证在司法领域的使用现状


无人机取证作为取证手段的创新,属于电子取证的新形式,重点在于对机身取证过程的分析,可通过无人机自带的储存卡及飞行记录器获取证据。在我国,无人机取证以往主要用于行政执法案件和刑事案件,鉴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本文不作讨论。


在行政执法案件中,个别地区监管部门在不告知企业的情况下,利用无人机突击检查、偷拍违法行为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做法存在风险,包括政府信用风险和行政侵权风险,可能损害公权力机关公信力,不利于构建法治营商环境,还存在侵犯隐私及引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导致事故发生的悖论。不过,在行政案件的判例中,法院对行政主体的无人机取证行为未予否定,如(2020)闽08行终96号和(2020)闽0802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均认为无人机取证并非法律所禁止。


在民事纠纷领域,一些公证处虽已开展通过放飞无人机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行为公证难度大的问题,但从国家立法和行政法规来看,无人机取证行为面临法律规则空白及公证程序规则缺失、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依据现有法律规则,探讨通过无人机获取证据的合法性。


二、放飞无人机行为的合法性考量


依据《民用航空法》规定,操纵无人机飞行取证属于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领域,非经营性的应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经营性的应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指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须按《民用航空法》规定取得资格,并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飞行前,应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要求,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的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实名登记,未按规定登记和粘贴标志的,将视为违法行为并受处罚。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使用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应取得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持有人应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在飞行活动结束后72小时内报送作业信息。此外,《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规定,操纵无人机进行空中拍照的驾驶员要取得执照。


综上,通过无人机空中拍照取证,要求无人机所有者取得通用航空活动资格和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取得执照,在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做到“事前申请,事后报送”。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尤其需注意,该条例第19条规定了一些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才能飞行的管制空域。若无人机取证行为涉及这些管制区域,需关注该行为是否经批准,否则所取证据可能不合法。


三、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考量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操纵无人机取证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具体而言:


1. 操纵无人机取证行为不得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或有此可能性。因无人飞行器质量问题和操纵失误,在某些区域操纵无人机取证可能被认为存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可能。


2. 该行为不得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如上述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的取证行为具有极大危险性,可能因操纵失误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严重损害。


3. 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若操纵无人机的取证行为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侵犯他人私密空间、活动或信息等,即属侵犯隐私权。


4. 不得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知识产权,若通过操纵无人机取证可能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不仅该证据不合法,该取证行为还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责任。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尤为如此。


四、结论


操纵无人机获取证据是司法实践中的新方式。判断此种方式获取的证据是否合法,需综合考虑无人机所有权人和实际操纵人员是否具备相应合法资质、是否在获批经营范围内活动,以及取证行为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有严重侵害的可能等因素。只有同时满足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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