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微短剧发展迅猛,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据艾媒咨询发布的报告显示,2023 年中国网络微短剧市场规模为 373.9 亿元,较 2022 年增长 267.65%,2024 年有望突破 500 亿元,预计到 2027 年将超 1000 亿元。然而,在微短剧快速发展的同时,其上游的网络文学在改编过程中,诸如“融梗”和“搭便车”等侵权问题屡屡出现。例如,网络作家邱晓华(笔名烟雨江南)创作的《永夜君王》,其作品名称被用于付费观看的微短剧,从而引发了相关诉讼。此外,微短剧创作中的抄袭、模仿等现象也值得关注。
微短剧发展中涉及的著作权异议
微短剧是一种单集时长为几分钟,以手机竖屏方式传播的剧集作品,具有内容轻量、“爽点”多、剧情连贯等特点,深受网络用户喜爱。作为网络文学的下游产业,微短剧的发展拓展了网络文学的市场空间,但在二者融合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融梗”“搭便车”等行为引发了著作权异议。“融梗”是指在网络文学创作中汇集各方创意,借用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这种行为通过借鉴成熟作品的人物设定、故事情节,以不同的人物角色、道具、造型和背景呈现,降低了创作难度和投资风险。而“搭便车”则是套用知名网络小说作品名称,吸引原著读者群付费观看,同样降低了市场投入和风险。然而,这些行为对在先权利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融梗”并非法律用语,且在业界和学界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融梗”在网络文学界是一种普遍的创作方式,参考或借鉴多部作品的桥段、构思、创意,与简单的抄袭行为有所区别。而且,文学创作不可能完全不借鉴他人作品,若严禁“融梗”,可能会导致作者创作产量萎缩、平台流量下降以及公众可欣赏的作品数量减少。
实践中著作权侵权认定存在难题
回归《著作权法》本身,其一项基本原理是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被称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TRIPS 协议》也有类似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述方式,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判断被控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是否表达相似是关键,只有表达相似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若仅思想相似,虽可能违反道德规范,但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在文艺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较为复杂。以百度百科对“融梗”的定义为依据,抛开“融梗”中的“人物设定”,单纯从“故事套路”本身定性,应归于“程序”“操作方法”,属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通过观察微短剧可以发现,部分微短剧存在标准化、齐一化、程式化的问题,同质化严重。例如,重生类和逆袭女神类微短剧都有普遍采用的模式和套路,这些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无法阻止其他作者创作相同或相似的“故事套路”文艺作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故事情节”与“故事套路”不同,“故事情节”是指文艺作品中表现人物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生活事件的发展过程。“故事套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故事情节”和“人物设定”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一般来说,越抽象的人物设定和故事情节,越难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反映出创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因此,“融梗”是否构成抄袭,不能一概而论,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的判定遵循“接触可能+实质性相似”原则。“实质性相似”是指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在内容上存在实质性近似,主要判断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是否整体构成相似。由于微短剧和网络文学作品的呈现方式不同,将二者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难度较大,且“融梗”者往往采取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式,进一步增加了法律认定的难度。
或可寻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对于微短剧套用知名网络文学作品名称的现象,可以考虑另一种保护思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需判断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要求作者创作的内容具有文学性、艺术性和科学美感,且具有独创性。
作品名称往往缺乏起码的长度,仅是字词的简单组合,通常不符合独创性要求,也难以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展示文学美感。即便作品名称是作者首创,一般也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采用《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名称会与传统理论冲突,违背《著作权法》保护公共利益、促进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精神。
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作品名称达不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独创性的要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在图书《舌尖上的中国》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书名是两个通用名词的简单组合,缺乏长度和深度,无法充分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思想内容,不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然而,作品名称是作者的智力成果,虽无法达到《著作权法》中对于独创性劳动成果的要求,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作品名称不受其他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品名称是作品内容的高度概括,知名作品的名称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知名作品的相同名称,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客观上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和错觉,利用在先作品的知名度使在后作品增加交易机会。
治理微短剧问题不宜“一刀切”
从市场角度看,合理借鉴优秀的制作模式和创意是可以的,但对待“融梗”行为,不应“一刀切”,应坚持《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明确借鉴和抄袭的边界,对侵权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抄袭者的侵权成本。同时,作品名称蕴含的商业价值逐渐凸显,擅自使用在先知名作品名称的“搭便车”行为应受到法律规制,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微短剧在发展中还存在内容过度娱乐化、炫富拜金等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已高度关注,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特别是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下发的《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实施,明确微短剧实行分类分层审核,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不得上网传播。相信在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微短剧将迎来健康有序的发展。
咨询电话
13932183744
业务咨询
咨询留言,我们会尽快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