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旗下检察日报发表了《数字经济背景下“NFT”的法律属性与风险治理》一文,对NFT的法律属性与风险治理进行了多角度探讨,其中涉及对NFT交易中普遍适用的“版税”分成机制及追续权概念的讨论。本文将从“版权”概念的角度,深入探讨NFT交易中的版税制度。
一、“版税”的定义
在海外NFT交易平台上,“版税”对应的英文词汇为“Creator earnings”,其费率通常在5%至10%之间,但此词汇的含义与中国法下的“版税”含义存在差异。
海外NFT交易的Creator earning借鉴了艺术家转售权(Artist’s Resale Right,也作Droit de suite,简称为ARR),即在NFT首次发行后的转手交易中,按照转手交易价格向NFT的发行方支付相应比例的金额作为经济利益。而我国现行法律中,“版税”的定义源自2014年实施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三条,“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是国际出版业通行的在发行时向著作权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出版的美术作品亦参照适用)。
关于ARR的法定设权,各国立法存在差异。1979年版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14ter(1)条约定了作者(或权利人)在艺术品转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权利,但同时也约定ARR仅当该国有立法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ARR主题的页面显示,ARR已在80多个国家中实施,但各国在适用的条件上存在差异。
从部分国家ARR制度的概述中可以看到,尽管ARR在这些国家已是法定权利,但大多都存在适用门槛。而在NFT的交易中,版税的设定突破了法定条件的限制,不论发行方/交易方的国家(地区)、交易价格如何,NFT的发行方均可毫无例外地享受到转售权的收益。
此外,要实现ARR,必须有配套制度保障作品转手交易的追踪。在现实世界中,如法国,艺术市场的专业人员有义务对物品进行注册,登记相关数据并保存10年,以确保动产盘点和可追溯性。而在NFT的交易中,鉴于区块链的天然可追溯性,这一问题得以解决,且无需再支出其他管理成本。基于此,未来将NFT引入产权登记的管理体系中(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或许可使管理更加高效。
二、能否通过合同约定创设非法定权利的“版税”
上文已可推论出该问题的答案:可以。NFT交易中的版税借鉴了ARR,而绝大多数NFT交易的金额可能无法满足ARR适用的门槛,因此这其实是交易双方的一种约定,也是数字艺术品交易在Web3领域的创新探索。在Web3的世界中,这种约定通过智能合约确认及履行。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引入艺术家转售权,但在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只要合同双方约定创设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则民事主体的权利就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若我国后续对NFT的二手交易放宽限制,即便著作权法领域尚未有相应立法,依据《民法典》,类似约定的创设仍有可能。
总体而言,艺术家转售权是对艺术家的一种保护和认可,承认了艺术家作品的持久价值,使艺术家在无法参与作品再销售的情况下,能通过制度创设获得一定比例的版税收益,确保艺术家或其继承者分享作品价值增长带来的经济利益。借鉴艺术家转售权创设的NFT版税,是技术在制度创新中的一种应用(当然,大部分NFT能否构成艺术品,是另一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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