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了杭州二白公司诉四川创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网络直播中,若整体模仿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智能产品设计,且未增添新创意,明显损害相对方竞争利益,该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专有权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市场混淆行为时,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
杭州二白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二白公司)为推广和宣传二白机器人,在抖音和微博平台注册账号,并开发智能程序用于机器人主持直播,观众可在直播中与机器人对话、打赏、互动。此智能程序使杭州二白公司账号增粉显著,积累大量交互数据和用户资源,创建了独特的直播界面与话术系统,形成特色智能机器人直播模式。四川创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创锐公司)在其运营的抖音号及教学视频中使用二白机器人形象,在直播销售“大白机器人智能直播软件”时采用与杭州二白公司近似的直播界面与直播话术,并通过佣金激励下线代理商扩大销售渠道。杭州二白公司认为四川创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30万元。四川创锐公司则辩称其智能直播软件用于指导用户搭建智能机器人直播间,双方直播界面、话术不相似,不构成侵权。
裁判: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涉案二白机器人形象具有个性化表达及一定艺术美感,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要求,构成美术作品。被告在线传播该形象,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原告运营的二白机器人网络直播经长期开发优化,积累众多用户群体和访问流量,其直播间设计创意具有新颖性,能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被告使用二白机器人虚拟形象,主观上有搭便车、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被告在直播及软件中使用与原告相近的直播界面、话术,降低开发成本,获取原告长期优化的直播方案,并对外销售推广,以佣金促代理商扩大销售,加速类似直播间的复制与扩散。若众多用户使用被告软件直播,将不当夺取原告应有的市场关注和商业机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四川创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此案为首例智能机器人直播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争议焦点为如何界定智能机器人直播的法律性质及如何保护原创者,是人工智能新业态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
1. 智能机器人直播话术、直播界面是否构成作品。从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分析,涉案直播话术中的常用语句未能反映创作者个性与选择,未达著作权法对独创性要求,不构成文字作品。抖音直播界面的栏目和结构要素主要体现直播功能性,在颜色、内容选择及布局编排等方面未体现独特构思和审美意义,不构成美术作品。
2. 智能机器人直播设计能否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网络直播作为新兴商业模式发展迅速,吸流能力强,经营者可借此吸纳粉丝流量、赢得消费者信赖、实现流量变现获取商业利益。网络直播模式设计包括主播形象、语言风格、话术系统、对话界面、直播间场景等要素,直接影响用户体验、关注度和参与度,决定经营者市场竞争力。虽然网络直播模式本身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直播间的架构布局与要素内容设计等创意,能给经营者带来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本案中,涉案智能机器人直播设计创意凝聚了原告的投入,具有新颖性,其带来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受法律保护。
3.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规制模仿网络直播设计时应严格把握适用标准。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规定保护网络直播产品设计创意时,既要维护原创者合法利益,也要兼顾借鉴创新与自由竞争。自由竞争下允许模仿他人产品设计创意,但应鼓励进一步创新且限于个别要素。本案中,被告全盘照搬原告设计且未增添新颖创意,超出模仿自由范围,属抄袭搭便车行为。且被告推广销售直播软件呈产业化趋势,如不禁止,将冲击原告经营,在行为结果上也超出模仿自由范围,违背商业道德。因此,被告涉案行为在方式和后果上均具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案号:(2022)浙0192民初569号
案例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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