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追剧是不少年轻人喜爱的休闲方式,但在平台上观看的影视剧等是否都经过著作权人真正授权呢?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电视剧《雾都》“一权数授”的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概要如下:原告 A 公司经授权获电视剧《雾都》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认为被告 B 公司在其运营网站上提供该作品在线点播服务,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请求 B 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 B 公司赔偿 A 公司经济损失 10000 元,驳回 A 公司其他诉讼请求。B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B 公司主张从案外人 C 公司处获得涉案作品网站 PC 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证明责任。从《电视剧版权购买合同》内容看,其授权范围包括 B 公司所属网站永久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在 B 公司与 C 公司签订合同前,C 公司已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形式授予 A 公司。因此,A 公司作为在先被许可人,取得涉案作品自 2012 年 4 月 16 日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期间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B 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站提供涉案作品点播,侵害了 A 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依据 2010 年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A 公司多次进行侵权公证并发送侵权通知,B 公司签收后未停止侵权,直至 2021 年一审诉讼过程中才确认停止侵权行为。
对于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显示的版权归属内容,B 公司应进行审查。若审查,可推断出 A 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享有涉案作品一定期间与范围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存在重复授权导致侵权风险的可能性。但 B 公司收到侵权通知后,未联系 A 公司了解授权情况,而是置之不理,继续提供涉案作品在线点播。据此,B 公司就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对 B 公司认为其主观无过错、即便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权利人主张经原始权利人授权获得涉案作品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人抗辩亦经原始权利人合法授权时,原始权利人是否构成“一权数授”的重复授权及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形判断。首先审查权利人获得的权属情况,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授权链条清晰完整,则无权提起诉讼。若权利人授权链条清晰完整,再根据侵权人辩称的合法授权情况区分:侵权人获得授权范围不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获得授权范围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为独占,授权时间先于权利人,原始权利人构成重复授权,保护在先授权者权利,认定其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获得授权范围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时间晚于权利人,原始权利人亦构成重复授权,此时侵权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需根据其是否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认定,不存在过错通常仅需停止侵权并承担部分合理开支,存在过错则需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认定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需结合涉案作品标注的权属信息、侵权人的审查注意程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情况、侵权人在接到侵权通知后的具体行为等。本案对重复授权时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思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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