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相关规定授予专利权人的独占性财产权,在现代企业商战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既是专利权人的有力武器,也容易成为竞争对手的打击目标,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则是常见的打击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会对该请求进行审理并做出决定。然而,在无效宣告决定做出后,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情况,那么如何撤销存在错误的无效宣告决定呢?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不服无效宣告决定的救济方式及具体做法。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概述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均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权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后授予的,但专利授权程序需考虑程序节约原则,无法保证每项专利权授权的绝对正确性,因此部分专利权授予的正确性问题会在后续的确权程序,即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解决。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授权后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实践中存在部分实际申请人隐藏真实身份,以他人名义提起请求的情况,这些名义上的申请人被称为“稻草人”。此外,专利权人也可对自己的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但只能申请部分无效,不能全部无效。
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审理中,需满足请求原则,合议组应基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理,通常不能自行引入证据。因此,请求人不能仅提出主张,期望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检索证据并重新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而需自行举证并清楚陈述事实和理由。
二、不服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的救济方式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通常,无效决定正文的最后一段会明示当事人相关救济方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服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的救济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决定的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的第一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部分当事人可能因不了解救济程序或基于自身理解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纠错,而向其申请复议,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发出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正确的救济方式为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在“自发电化学电流联动揿针”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专利权人某医疗器械公司不服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撤销了无效宣告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具有参考意义。
三、撤销无效宣告决定的理由
实践中,法院撤销无效决定的理由主要包括:无效宣告审理程序违法、证据认定错误、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认定错误、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书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以及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等。
其中,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认定错误是最常见的理由,此类案件占比较高。但每个案件都有其特点,一些不常见的理由也不能忽视。例如在“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严格按照“三步法”评价相关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认为该专利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该案件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再如“不锈钢钎焊制品”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存在修改超范围和不支持的问题并宣告其全部无效。专利权人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专利权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满足法律标准的前提下,对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的适度放宽有助于专利确权程序聚焦发明创造核心,且本案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基础重新判断专利是否符合规定,为避免当事人审级利益损失,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依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重新作出认定,最终撤销了无效宣告决定和一审判决。在此案中,出于审级利益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无效决定有关“修改超范围”的错误后,未对“不支持”的问题进行评价,而是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重新审查该问题。
四、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中提交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第二十九条针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中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权属纠纷中的专利权人,规定其在行政案件中提供的新证据,人民法院一般应予审查,因为行政案件是他们最后的救济程序。第三十条则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提供的新证据进行了规定,一般不予审查,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证明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已主张的公知常识或惯常设计等。
例如在“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案中,专利权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交了补充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则认定对于不涉及新的事实和理由的证据等,可以允许其提交并审查,且应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再作出是否采信的认定。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新证据,支持了上诉人的主张,撤销了一审判决和无效宣告决定。
五、总结和展望
行政行为的错误认定及其救济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作为行政行为,也可能存在错误。对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错误纠正,主要依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二审程序。只要事实依据充分、策略得当,法律会正确确认每项专利权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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