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院判决中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

2024-12-06 16:02

功能性特征在专利中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许多从业多年的知识产权同行对其感到困惑。本文将通过2024年6月11日最高院发布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2914号”判决书,探讨什么是功能性特征。


一、功能性特征的法理依据


《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二、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489264.7,权利要求1为:一种脱毛仪,包括壳体、脱毛机构以及散热机构;壳体形成一容纳空间,脱毛机构和散热机构收容于该容纳空间,壳体上设置有连通该容纳空间的第一通风口和第二通风口;脱毛机构包括脱毛部和冷敷部,脱毛部用于产生照射向待除毛皮肤的光,冷敷部外露于容纳空间,用于与皮肤接触进行冷敷;散热机构包括散热组件和导风组件;散热组件包括热管、散热片以及密封件,热管包括相互连通的蒸发段和冷凝段,蒸发段与冷敷部连接,冷凝段与散热片连接;密封件套设于散热片至少一侧,并且密封件上开设有至少一开口,以贴合散热片形成一散热通气口,散热通气口连通第一通风口和第二通风口;导风组件推动第一通风口和第二通风口之间的空气流动。


三、本案中冷敷部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的原因


该判决从以下三方面论述了冷敷部应属功能性技术特征:


1. 权利要求1未对冷敷部本身的结构关系进行任何限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冷敷部的技术特征描述为:(1)脱毛机构包括脱毛部和冷敷部;(2)冷敷部外露于容纳空间;(3)用于与皮肤接触进行冷敷。其中,第1点仅表明冷敷部是脱毛机构的组成部分,第2点仅限定了冷敷部在整体脱毛仪中的位置,第3点仅限定了冷敷部需与人体皮肤接触及其冷敷功能。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未明确冷敷部本身的结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据此清楚理解其结构。


2. 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阅读权利要求1无法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冷敷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和发明目的,该专利的技术改进对象正是脱毛仪中的冷敷部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进一步阅读说明书及附图才能确定实现冷敷功能的具体方式。


3. 若不将冷敷部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将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公开换保护”相悖。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3C示出的具体实施例,冷敷部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组成部件。若不将其界定为功能性技术特征,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变得模糊,可能导致其他在冷敷部设计上有创新价值的脱毛仪技术方案不合理地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从而过度侵占所属领域的研发空间,也会使相关市场经营者难以预见其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冷敷部的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一特征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那么该功能性特征的必要技术特征为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判决中虽未详细论述如何确定冷敷部的必要技术特征,但从判决内容可知,冷敷部的必要技术特征至少包括:冷敷部包括位于外壳出光口一侧的制冷件和传导件,制冷件和传导件的贴合面与人体皮肤呈平行关系,传导件系由导热性能较好的金属材质制成的薄片。


五、案件审理结果


在深圳某公司与深圳某甲公司、深圳某乙公司、漳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定被诉侵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冷敷部”及“密封件”,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基于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深圳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1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961.92元,均由深圳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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