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战犹如没有硝烟的战争,双方各施奇谋,争夺商业地位与利益。在科技领域,专利权已成为商战中的“常规武器”。科技企业常利用合法有效的专利权提起侵权诉讼,以打击对手并谋求市场领先地位。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往往精心筹备,出手惊人,而被告在诉讼初期常处于被动。本文从专利侵权被告视角,探讨几种常见的反击方式。
PART 01 针对涉案专利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若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本法规定,可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 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若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是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权,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便不复存在。实践中,若涉案专利被全部或部分宣告无效,且无效的权利要求包含在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人民法院通常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例如“冰淇淋机加气方法案”,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 1,在二审期间涉案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无效的权利要求包括权利要求 1,该案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无效宣告请求打击了侵权诉讼中原告的民事权利基础,此策略被喻为“釜底抽薪”。若能成功无效对方专利,不仅可避免自身损失,还能使对方丧失一项专利权,实现理想的反击效果。
“釜底抽薪”并非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全部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理论上源于“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至关重要。通常在诉讼程序中,原告在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往往尽量扩大主张范围,以更明确地涵盖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而在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为确保专利权不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原告一方)在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往往需进行必要让步和限缩。这种限缩的解释,为被告一方的不侵权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撑。
例如,对于某一技术特征 A,在侵权诉讼中,若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某一特征与涉案专利存在区别,原告方必然主张其为等同特征,否则基于全面覆盖原则,侵权不成立。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侵权诉讼中的原告)往往需主张技术特征 A 是区别技术特征,若构成等同,专利权则难保。总之,针对技术特征 A,原告方无法“两头得利”。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藏药独一味软胶囊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优他公司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强调相关内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主张的不等同特征,在侵权诉讼中再主张等同不应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驳回优他公司的诉讼请求。
基于无效宣告请求,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方还可请求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 修正)》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但具备特定情形的,可不中止诉讼。对于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一方,往往处于仓促应战状态,诉讼策略制定及证据组织的准备时间往往不足。若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可放缓诉讼节奏,为被告赢得更多应对时间,使其能更从容地应对原告的挑战。
PART 02 利用被告方专利权进行对等反制
在一些著名的专利战中,被告常采用对等反制的方式反击。在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基于自身专利权,对原告产品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在科技领域,以专利为武器发起进攻,重新进行行业定位,已成为一些行业的发展规律。专利战多发生在同行业竞争对手之间,如崛起的行业黑马向老牌巨头发起挑战,或传统行业领导者对潜在竞争者进行打击。
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系列案件便是典型例子。2015 年 5 月,华为公司先在美国加州和深圳对三星公司发起专利侵权诉讼。随后的 6 月 27 日,华为公司在泉州中院向三星公司提起诉讼,索赔 8050 万元。仅 25 天后,三星公司迅速反击,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华为公司发起数件专利侵权诉讼,总索赔金额 1.61 亿元。当时此新闻备受关注,三星公司案件的总标的额 1.61 亿元恰好是华为公司泉州案诉请的 8050 万元的二倍,业界普遍认为此金额巧合证明了三星公司的起诉是对华为公司起诉的反击。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 OPPO 与夏普的专利纠纷。2020 年,OPPO 与夏普进行专利许可谈判期间,夏普对 OPPO 发起奇袭,且时间选在春节期间,意在增加谈判筹码,逼迫 OPPO 接受不利条件。OPPO 的应对策略堪称教科书式,在积极应诉的同时,对夏普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从 2020 年 2 月底开始,OPPO 在日本东京和中国深圳针对夏普提起两起侵权诉讼进行反击。行业内普遍认为,OPPO 在这场专利战中取得了最终胜利,有知识产权律师评价其打赢了中国专利战上的“斯大林格勒保卫战”。
PART 03 对专利侵权诉讼原告的权利滥用、商业诋毁和恶意诉讼等行为提起诉讼
专利权作为民事权利,存在合理使用问题,行使时需避免专利权滥用、商业诋毁和恶意提起诉讼。从专利侵权被告角度,若发现原告有上述行为,可提起相应诉讼进行反击。
在“监控摄像机案”中,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张某某及凯某公司起诉被告乔某公司侵害其专利权,索赔 1000 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乔某公司相关资金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乔某公司不服,以张某某及凯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及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致其损害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张某某滥用诉权恶意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应负有审慎义务,综合考虑后认定张某某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有过错,判决其赔偿乔某公司经济损失 254,000 元。
需注意的是,权利滥用、商业诋毁和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案例中的裁判尺度均为专业问题,本文仅从专利侵权被告角度提出上述反击手段,不作详细讨论。
PART 04 总结和展望
许多专利侵权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时,会有措手不及之感。事实上,专利侵权诉讼往往是商业竞争的延续。在专利制度成熟的国家和地区,专利战作为商战的常见表现形式,其攻防策略和方式方法都已相当成熟。被诉专利侵权虽非好事,但无需过度紧张,应采取积极的攻防策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争取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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