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简称“圆谷公司”)与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奇奥公司”)、天津宝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宝艺公司”)、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剧院(简称“北京剧院”)之间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迎来终审判决。此案件围绕全球大热 IP“奥特曼”展开,在行业内引起广泛关注。
2019 年,圆谷公司以奇奥公司授权宝艺公司在北京剧院演出的舞台剧《奥特曼宇宙之光》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圆谷公司指出,该舞台剧及相关宣传片、海报、推广信息等侵犯了其拥有的“奥特曼形象”的复制权、表演权,且舞台剧开场时播放的含有《奥特曼 N/A》片段的宣传片侵犯了《奥特曼 N/A》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同时宣传中使用“©TsuburayaProductions/Licensed by UMC/奇奥天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奇奥公司停止授权、制作涉案舞台剧;宝艺公司、奇奥公司删除多渠道售票和宣传信息,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共同赔偿圆谷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的经济损失 200 万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100 万元。
一审判决后,奇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在《1976 年合同》的解释问题上持有不同意见。《1976 年合同》是圆谷公司于 1976 年 3 月 4 日与泰国人辛波特签订的授权合同,将已制作完成的九部影视作品及其形象在日本以外的专有使用权授予辛波特。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该合同真实有效,在此基础上,合同条款的解释成为此案判决的关键。
一审法院认为,《1976 年合同》所约定的授权标的仅为影视剧,授权边界限于通过物质材料对原始角色进行有体物的复制。而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文义因素、体系因素、目的因素、惯例因素、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况下,对《1976 年合同》进行了充分解释,认为圆谷公司对辛波特的授权对象不仅包括影视剧,还涵盖影视剧中所有美术元素和“奥特曼”形象,授权边界也并非狭义的复制,而是动作意义上的再现行为。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定奇奥公司的授权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宝艺公司擅自使用的《奥特曼 N/A》片段侵犯了圆谷公司的放映权,责令其删除相关售票和宣传信息,在公众号发布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20 万元。
“奥特曼”在全球拥有庞大的粉丝群体和巨大的商业价值,是全球热门大 IP。然而,围绕该 IP 除了不断扩大的影响力,还有著作权等诉讼问题。此次案件虽已结案,但“奥特曼”过往的知识产权诉讼反映出这个热门 IP 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值得深入探讨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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