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可合规整改,净收入2%以上奖励技术经纪人|附通知

2024-12-05 17:28

《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2024 - 2026 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全省组织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目标为:2024—2026 年,每年挖掘企业有效技术需求 1000 项以上,发布成果应用场景机会清单 1000 条以上,举办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 200 场以上,促成转化重点科技成果 500 项以上;到 2026 年,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 7000 亿元,技术合同成交省内落地转化率 70%以上。


一、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拓展至全省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和有科研活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赋予科研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 10 年的长期使用权。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对过往利用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创办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推动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试点单位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或股权)的 70%以上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同时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单位留存部分中提取经费用于对技术转移专职人员的奖励,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试点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支持试点单位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完善资产管理及价值评估机制。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评估。转化科技成果所获收入全部留归试点单位,用于科研与成果转化等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


三、实施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试点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双方可约定采取特定方式支付许可费。优化产业专利导航和专利信息共享机制,鼓励相关机构将科技成果所涉知识产权以开放许可方式发布,降低交易成本。(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支持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强对成果转化各方的激励。对购买科技成果的企业、成果完成单位及为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相应技术交易额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鼓励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


支持科研人员通过横向合作转化科技成果,允许其结余经费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鼓励科研人员利用自有科技成果创业,引导和支持相关机构面向特定群体创新创业,加强绩效评价并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六、打造科技成果供需对接平台


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实现区域布局和产业端拓展,每年促成合作金额 50 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东湖高新区、长江产业集团、湖北联投集团,市州人民政府)


七、培育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机构,发挥相关机构作用,支持建设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发布重点科技成果清单,以“揭榜制”推动转化落地,对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给予奖补。到 2026 年,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达到 200 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省财政厅)


八、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


加快培养技术经纪人才,支持高校开展相关教育和课程设置。高校、科研院所可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奖励技术经纪人,支持举办技术经纪人大赛。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育,支持高校设立创新创业学院和课程,开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九、常态化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


省、市、县联动组织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支持举办相关活动,每年举办不少于 200 场,每场按不少于 5 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十、建设科技成果熟化中试平台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自建或联合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省财政予以一次性支持。支持省内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中试平台,对建成的平台根据运行服务绩效评价情况给予奖补。每年新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不少于 20 家,到 2026 年实现重点领域、行业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一、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作用,引导和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落地。每年以“揭榜挂帅”形式组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国资国企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


十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


支持国资国企开放创新场景,推动政府和领军企业应用场景向企业开放。试点建设应用场景示范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财政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信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国资委)


十三、提升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撑能力


发挥各类基金作用,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加快设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鼓励设立校友创新创业基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信贷支持,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证监局、长江产业集团、湖北宏泰集团)


十四、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容错免责机制


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审核后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优化科技金融业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完善政府投资基金和国资母基金容错免责机制。(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审计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十五、优化合规交易保障机制


全省技术交易场所应建立科技成果权益登记服务制度和市场化评价机制,保障合规免责交易,为决策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年度工作清单,强化工作措施,协同落实各项改革要求,保障成果转化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方案实施过程中要适时组织评估,及时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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