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常用聊天软件,社交属性较强,用户群体广泛,已融入人们日常生活,微信支付也成为重要支付选择,用户可通过微信随时转账、发红包及购买商品。那么,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能否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作为合法来源抗辩证据被采信呢?
精准审理案件
在某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某厨具公司作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称某个体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行政机关提出裁决请求,要求责令停止使用行为。立案调查期间,被请求人提交从案外人处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最终,行政机关认定合法来源及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抗辩成立,请求人主动撤回处理请求。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源于民法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旨在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基于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产生的信赖利益,同时激励善意第三人披露侵权产品来源,便于权利人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对推动实现诉源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主、客观两方面要件,即使用者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若两要件均满足,被请求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被请求人虽未提交买卖合同、发票、收据等交易凭据,但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的联系电话,以及购买产品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该记录明确显示所购产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且与实际相互对应,交易链条完整,可证明交易事实真实发生。在请求人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购自案外人。同时,被请求人系小微经营主体,其所举证据基本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合法来源抗辩客观要件证明责任的标准和要求,能证明其在遵循合法、正常市场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取得被控侵权产品,产品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符合大众交易惯例,且指明了被控侵权产品提供者的联系方式,应视为其对被控侵权产品尽到了与经营规模、专业程度、认知能力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从而推定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知道购买及使用的是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主观上无过错。
因此,该案中,被请求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涉嫌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了产品的合法来源并已支付合理对价,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权利人请求停止使用行为的主张未获支持。
提升保护质效
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发展的核心要素,也是促进营商环境健康发展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保护满意度持续提升。小微经营主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改善民生、稳定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将进一步优化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环境,增强其发展信心,助力其做优做强,为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知识产权保护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又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对于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处于较弱地位的小规模个体经营者,其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具备合法来源的责任应适当减轻,不应过分苛求证据形式要件的完备,只要其提供的证据符合一般交易习惯,能够指明被控侵权产品供货方的真实初步信息,以及通过合法购货渠道和合理价格购入被控侵权产品,就应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蔺梦江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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