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界定允许查阅复制内容范围

2024-12-12 12:48

【案号】


(2021)京73行初3445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444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结果可由权利人单方实现。专利行政部门仅需对放弃主体、委托手续、放弃声明是否附带条件以及是否放弃全部专利权进行审查。这种审查类似于对放弃行为是否符合制式条件的形式审查,无需行使实质判断职权,也不会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产生影响。而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这一行为的后果,即专利权是否因此终止,将由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登记和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所以,专利权人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及其针对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的意见,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 年)规定的“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案情简介】


在“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专利号:ZL200620077450.1)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江苏某公司认为:《专利审查指南》(2010 年)第五部分第四章第 5.2 节第(3)项未明确“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的范围,该范围不仅应包括授权前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还应涵盖授权后的无效宣告、行政复议、权利恢复等程序。只要相关程序已审结,被告在该程序中发出的通知以及当事人针对被告通知所提交的文件都应属于可复制的对象。因此,专利行政部门应准许原告复制专利权人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及其针对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宋某,公开日及授权日为 2007 年 8 月 29 日。2012 年 4 月 30 日,专利权人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2012 年 5 月 18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2012 年 7 月 10 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2012 年 10 月 2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并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2012 年 12 月 19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专利权的主动放弃。2020 年 9 月 11 日,江苏某公司请求复制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于 2012 年 4 月 30 日提交的放弃专利权声明以及专利权人针对发文日为 2012 年 5 月 18 日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文件”。2020 年 9 月 21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经核查,复制内容属于未公开资料,第三方不予查阅复制。2020 年 9 月 30 日,江苏某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 年 12 月 2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定:请求复制的文件,是在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各审查程序审结后,专利权人针对复议所涉专利主动提交的手续文件,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 年)第五部分第四章第 5.2 节第(3)项规定的“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维持不予查阅复制的决定。江苏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江苏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 年)第五部分第四章第 5.2 节的规定,专利申请案卷中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是在专利授权确权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等有关当事人及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发出的、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权条件或专利权是否有效具有实质影响的文件。因此,该规定中的“审查程序”应指专利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对专利申请能否授权或专利权是否有效进行判断的过程,且应具有一般行政行为的外部性特征。


专利的授权、确权有严格标准,需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文件、通知书及答复意见等材料可能影响专利申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效力的认定。依法允许公众或相关主体复制、查阅相应材料,能保证公众充分了解专利权涉及的技术方案,合理预期专利权的范围边界,从而安排好经营活动。


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后果即专利权是否因主动放弃而终止,由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登记和公告向社会公众公示。因此,专利权人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及其针对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的意见,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 年)规定的“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允许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的部分文件是专利信息公开的重要环节,但无限制公开会导致信息保护性降低。因此,《专利审查指南》(2010 年)对“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专利信息公开的本质是寻求保护,合理界定“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范围,既能保证信息公开,又能对专利信息进行一定保护。


实践中,当事人申请调取专利公开信息的主要理由是避免实施他人知识产权。依法允许公众或相关主体复制、查阅相应材料,目的是保证公众充分了解专利权涉及的技术方案,合理预期专利权的范围边界,进而安排经营活动。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文件、通知书及答复意见等对专利申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效力的认定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属于“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而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专利行政部门仅进行形式审查,不会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产生影响,且该行为的后果会通过登记和公告公示。也就是说,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及相关通知,对公众了解专利权具体技术内容无实质性影响,从信息保护角度看,不应属于“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范畴。(宋晖 栾羚 作者单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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