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时代,芯片制造企业的专利权利人如高通、苹果、华为、三星等之间的专利诉讼频繁且激烈,至今仍在全球持续蔓延。而随着物联网IoT时代的来临,众多新型企业通过使用标准化无线通信连接来实现产品智能化,如智能灯光、电视、空调、音箱等,这些产品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在此背景下,这些家用智能化产品因使用无线通信技术,尤其是广泛应用的WiFi通信技术,使得物联网时代的新型企业不得不面对来自底层通信技术专利权人的专利挑战。
国外高科技企业如高通、爱立信、诺基亚等在无线通信技术专利方面占据领先地位,在2G、3G、4G乃至5G技术标准必要专利方面拥有绝对话语权,其他企业使用相关通信技术标准时,需向其缴纳巨额专利许可费。面对无线通信技术专利权人维权范围从手机制造商扩大至其他物联智能设备生产商的紧迫形势,本文探讨被许可方专利管理者与这些企业或相关NPE机构进行许可谈判时,为避免在专利许可费方面可能给被许可方带来损失,被许可方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及应尽的注意义务。
(一)专利侵权警告函的回复
企业专利管理者常会收到销售或研发部门转送的邮件,其中列明发件人身份、疑侵权专利产品、发现侵权行为的方式、疑侵权专利清单及不停止侵权的后果等,有时还会收到侵权对比分析表。在通信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SEP标准必要专利时,许可双方须基于FRAND原则谈判,侵权方收到专利侵权警告函后不应不理睬,否则会被视为拒绝谈判,专利权人可收集证据并在后续诉讼中提交法院,甚至可直接起诉或要求法院下达临时禁令,这将给侵权方带来巨大损失,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高通公司要求发布的禁售苹果手机的临时禁令。因此,物联网时代的智能产品生产商应正面应对,特别是涉及SEP时,必须对专利侵权警告函做出回复,回复时间和事由应综合企业经营和法律诉求考虑。例如,若对方未列明侵权产品型号,可要求其提供;对非SEP专利,可要求对方提供专利侵权对比表;对SEP真实性有疑问,可要求许可方提供技术标准和专利,并说明对应关系以证实其为SEP。
(二)专利权人的核实及NPE是否被授权运营专利
核实专利权人有助于厘清对方身份和背景,这与后续专利许可费的确定密切相关。在处理专利纠纷时,可能会发现专利几经转让,而专利侵权警告函的发出方并非专利权人,而是NPE机构。此时,需要核实专利清单,让对方证明其与专利权人的关系,以及专利权人是否授权NPE机构进行专利运营和许可事务。对于物联网时代广泛应用的无线通信技术及天线技术,常见的专利权人及NPE机构有澳洲的CSIRO、意大利的Sisvel、瑞典的Ericsson、美国的高通和WIFI-ONE、英国VECTIS和西班牙Fractus等。智能产品生产商可调查这些机构的背景,如是否有起诉中国厂商的诉讼历史、是否向其他被许可方收取许可费及具体费率等,以争取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专利许可费。
(三)专利权的有效性、有效期、真实性及稳定性
NPE机构发来的侵权专利清单中的专利并非全部有效,可能存在因时间差导致专利失效,而侵权产品在专利失效后才上市销售的情况,此时则不涉及侵权问题。此外,NPE机构未必会核实每个专利的有效性,有时专利甚至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或未获得授权运营。被许可方发现此类情况后,可要求将这些专利排除在专利许可谈判范围之外。
常见的是,NPE机构会集中处理一批即将过期的专利,这些专利往往具有一定价值。对于即将过期且稳定有效的专利,智能产品生产商可在不影响经营的情况下,适当推迟产品上市计划,以避开专利有效期。同时,NPE机构可能将非标准必要专利冒充SEP列入专利池进行许可,在专利许可谈判中,需要仔细审查每个专利及其属性。若发现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被许可方可告知专利权人或NPE专利不稳定的理由及证据,若对方执意起诉,则可启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将不稳定的专利排除在谈判范围之外,降低许可成本。
(四)专利的法律状态及涉及的技术标准
关注专利侵权警告函中专利的法律状态,如是否经历诉讼、诉讼判决结果及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WiFi基于IEEE 802.11标准,若专利清单涉及该标准,被许可方需进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模式。若SEP专利涉及诉讼且有胜诉判决,被许可方应谨慎对待,做好充分准备应对未来许可谈判中的威胁。
(五)是否借助强势供应商之力
若现有供应商提供的无线通信模块侵犯了专利权人的SEP,且供应商自身具有SEP,智能产品生产商可考虑交叉许可,要求供应商与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NPE机构谈判,以增加降低许可费用的筹码。若供应商无相关SEP,生产商可寻求拥有SEP且能以此要求降低许可费用的新供应商。苹果公司因高通的垄断价格,与高通展开专利诉讼大战,并引入英特尔以挑战高通的垄断地位。对于物联网智能产品生产商,可借鉴此思路,建立与高通、华为等竞争力领先的芯片供应商的业务往来,以制约专利权人和NPE机构。然而,国内WiFi模块供应商对芯片核心技术了解有限,更缺乏标准必要专利,因此,智能产品生产商应考虑与强势芯片供应商合作。在涉及物联智能产品生产商、SEP专利权人、关联NPE机构、WiFi模块供应商及WiFi模块中的芯片制造商的复杂关系中,纯粹的NPE机构由于非实体产业,难以通过专利交叉许可进行制约,除非其是为SEP专利权人运营专利。
(六)是否考虑其他无线通信技术
WAPI作为中国国家标准,在国内具有一定优势,虽未在海外大规模接受,但其在双向身份鉴别等方面弥补了WLAN技术标准的安全缺陷。此外,还有ZigBee、蓝牙等短距离通信技术以及低功耗广域网通信技术LoRa、SigFox、EC-GSM、LTE Cat-m、NB-IoT等。其中,LoRa与NB-IoT在低功耗广域网无线技术中占据领先地位,ZigBee短距离通信技术及NB-IoT已广泛应用于物联网智能产品中,因此,智能产品生产商不必过度依赖WiFi技术,如有更好选择甚至可放弃使用。
(七)NDA(non-disclosure agreement)的签署及claim chart的提供
在专利许可谈判前,专利权人或NPE机构通常会要求被许可方签署NDA,以保护许可谈判过程中的保密信息。然而,被许可方可能因认为无保密信息或担心不公平待遇而拒绝或拖延签署NDA。但西电捷通与索尼中国在涉及WAPI标准必要专利的NDA签署上的纠纷表明,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专利权人停止谈判并提起诉讼。实际上,涉及SEP时,专利权人无需提供claim chart,法院在判断侵权时,会将专利与技术标准的内容进行对比,而非专利与侵权产品。此外,claim chart涉及众多保密信息,若未签署保密协议而公开,对许可方不利,因此签署NDA是必要的。为避免谈判破裂进入诉讼阶段可能面临的高额赔偿,被许可方应谨慎考虑并积极处理是否及时签署NDA。
(八)如何应对高额专利许可费
收取过高许可费的不公平待遇时有发生,由于行业和企业情况各异,许可费率存在差异是必然的。在明显处于弱势且被要求高额许可费的情况下,被许可方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例如,华为诉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中,法院认定IDC收取了过高的专利许可费且具备垄断行为,需赔偿华为损失。
(九)如何利用专利数据库分析标准必要专利的NPE持有者及其持有的专利
以WiFi-ONE为例,通过Incopat专利数据库检索发现,其拥有的专利多为从sony、panasonic、ericsson等公司受让而来。涉诉的专利中,有许多来自Ericsson公司,且存在多个胜诉判决。这些专利在Ericsson起诉后,于专利有效期晚期转让给WiFi-One公司进行运营和许可。面对这些经过实际诉讼检验的SEP,智能产品生产商需谨慎处理,尤其对于有海外市场销售的企业更应慎重。同时,对于标准必要专利,也可提出辩证反驳观点,对专利进行无效宣告准备,并非对方收取许可费就全盘接受。
(十)典型通信企业的传统收费方式及新领域的收费方式概况
高通对使用其3G或4G技术的手机厂商,如苹果手机,按手机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专利许可费,这引起了苹果公司的不满,并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FTC起诉高通并获得胜诉,判决要求高通改变商业模式,未来可能转向向芯片厂商收取专利许可费。高通对此表示将上诉。在智能驾驶领域和物联网领域,若高通坚持按手机整机售价的百分比收费方式,可能会引起汽车制造商的不满和抵制。所幸的是,高通表示自动驾驶将以汽车中的通讯装置价格为基数,收取不超过5%的许可费用;物联网设备则以M2M模块为参考,每个部件收费50美分。但这些收费方式是否能得到支持仍需观察。
总结:近期通信巨头的诉讼对象已扩大到汽车行业等领域,这预示着其他行业的智能产品生产商未来也可能面临类似的专利问题。对此,国内外智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国际知识产权知识学习、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并充分利用FRAND原则进行专利许可谈判,同时坚决抵制不合理的许可收费方式。此外,政府部门应组织企业成立知识产权联盟或联合组织机构,共同应对可能的通信技术领域专利许可谈判和诉讼,以营造相对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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