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在处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事务时,需严格规范执业,避免违反专利代理相关法律法规。IPRdaily 中文网(iprdaily.cn)的作者陈可南指出,若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申请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通常会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或当地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的通知。此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或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
在此情况下,专利代理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文件或要求转达给专利申请人,做好政策解读,并提供后续处理建议。务必按照专利申请人的明确指示开展下一步工作,且相关指示要“留痕”。在后续可能的专利复审、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程序中,也应遵循此原则。
若专利代理机构未经专利申请人同意撤回专利申请,或因代理机构原因致使相关权利丧失,而专利申请人将此线索向专利代理行业管理部门反映,那么该专利代理机构将涉嫌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规定的情形,会被立案调查。同时,专利申请人还可通过起诉专利代理机构等方式维护自身民事权利。
此外,当专利申请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后,若经陈述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仍认为其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人撤回相关专利申请,那么该专利申请便确定成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如同从“犯罪嫌疑人”变为“罪犯”。情节严重的,不仅专利申请人会受到处理,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也将面临不利后果。
例如,《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签名的专利代理师予以警告”,可用于处理专利代理师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前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相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已公开一批相关案例,涉案专利代理机构分别受到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以及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专利代理机构必须重视案源管控,强化内部流程管理,努力形成良性、健康的业务模式。切勿因小利而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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