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施行!山东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新标准全文发布

2026-03-31 22:03

山东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新标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新政策的施行时间、申报要求、评价标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本标准条件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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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山东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推进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山东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本地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山东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职称名称与评价方式


(一)职称名称


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隶属于经济系列职称,分设正高级、副高级两个层级,对应名称依次为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


(二)评价方式


正高级职称一般采用评审方式,副高级职称采用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先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知识产权专业类别),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评审通过后,正式获得对应层级的高级职称。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将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性知识产权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核心内容,建立严格的代表作审核机制,重点考察成果质量、贡献与影响力,确保参评成果符合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知识产权师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10年,且近10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考试或评审的,可视同具备经济系列中级职称。2020年以前按规定取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职称,可作为申报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的依据。


(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高级知识产权师


1. 专业技术能力要求


(1)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及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独立设计并推进实施知识产权项目或知识产权活动方案,保障知识产权活动有序合规开展;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等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管理理念与专业方法。


2.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至少2项:


(1)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完成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等项目1项以上,项目已成功实施,解决了产业或企业实际问题;


(2)能够准确提出发明专利快速预审受理、审查意见,且满足相应年限要求:具备博士学位不少于2年,其他不少于4年;任职期间每年预审审查量、预审合格量均高于本单位平均水平,且每年授权率位列本单位前20%;或作为专利代理师,完成发明专利申请业务600件以上,且授权率达到70%以上;


(3)从事国内商标审查,完成年度规定任务,年均合格率达到98%以上;从事马德里国际商标审查,完成年度规定任务,年均合格率达到98%以上;从事商标审查管理,作为业务骨干在优化审查管理流程、提质增效等方面业绩突出,获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1次以上;或作为代理人,代理国内商标申请并核准注册400件以上,代理商标复审案件90件以上;


(4)作为知识产权运用转化项目负责人,推动所在单位或服务对象通过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重点产业专利池、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平台,或推进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并组织实施,有效提升专利创造质量和专利产业化率,取得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利润500万元以上;


(5)作为完成人,参与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所在单位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示范高校或示范科研机构;或作为完成人,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咨询等服务且成果被采纳,服务对象中2家以上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示范高校或示范科研机构,或5家以上企业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6)参与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开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件以上,或入选省级机关公开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件以上;


(7)作为完成人,参与知识产权相关行业规章、战略规划、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制修订工作,相关成果已获对应层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8)作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正规期刊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2篇以上;


(9)作为前5位完成人,完成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1项以上,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县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5位完成人,完成县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1项以上,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10)从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及以上工作部门表彰;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及以上工作部门表彰;


(11)作为前5位完成人,知识产权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评价认可或被征集为典型案例;或作为参赛个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知识产权领域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知识产权领域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5位完成人,知识产权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得县级及以上评价认可或被征集为典型案例。


(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1. 专业技术能力要求


(1)具备系统、深厚的知识产权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与经济政策;


(2)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知识产权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等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开展工作,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全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知识产权领域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知识产权问题开展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知识产权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政策制定提供建设性意见。


2.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后,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至少2项:


(1)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完成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等项目1项以上,项目已成功实施,解决了产业或企业实际问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等项目2项以上,项目已成功实施,解决了产业或企业实际问题;


(2)能够准确提出发明专利快速预审受理、审查意见,且任职不少于4年,每年预审审查量、预审合格量均高于本单位平均水平,且每年授权率位列本单位前10%;或作为专利代理师,完成发明专利申请业务800件以上,且授权率达到75%以上;


(3)从事国内商标审查,完成年度规定任务,年均合格率达到99%以上;从事马德里国际商标审查,完成年度规定任务,年均合格率达到99%以上;从事商标审查管理,主持本单位优化审查管理流程、提质增效等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2次以上;或作为代理人,代理国内商标申请并核准注册600件以上,代理商标复审案件150件以上;


(4)作为知识产权运用转化项目主要负责人,推动所在单位或服务对象通过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重点产业专利池、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平台,或推进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并组织实施,有效提升专利创造质量和专利产业化率,取得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利润1000万元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所在单位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示范高校或示范科研机构;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咨询等服务且成果被采纳,服务对象中2家以上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示范高校或示范科研机构,或5家以上企业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6)参与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开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件以上;或作为前5位参与人,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省级机关公开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4件以上;


(7)作为第一完成人,参与知识产权相关行业规章、战略规划、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制修订工作,相关成果已获对应层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8)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


(9)作为前5位完成人,完成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1项以上,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县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5位完成人,完成市级及以上1项或县级2项知识产权研究课题,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10)从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及以上工作部门表彰;


(11)作为前5位完成人,知识产权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得省级及以上评价认可或被征集为典型案例;或作为参赛个人,获得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知识产权领域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知识产权领域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知识产权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得省级及以上评价认可或被征集为典型案例,或获得市级2项评价认可或被征集为典型案例。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八条 不满足规定学历、资历要求,但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经2名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专家署名推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一般应取得现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取得现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破格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至少2项:


(一)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


(二)参与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开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件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知识产权著作1部以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1项以上,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五)从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1项;或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2项;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知识产权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得市级评价认可或被征集为典型案例。


第十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至少2项:


(一)作为主要参与人,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开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件以上;


(二)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知识产权著作2部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1项以上,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四)从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2项,或入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全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知识产权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得省级及以上评价认可或被征集为典型案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二条 申报所用学历须为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不受所学专业限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特定用语解释如下:


(一)文中所有“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书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所列书目等;“CSSCI来源期刊”指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来源期刊、来源集刊、扩展版来源期刊,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期刊”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规期刊;


(三)“著作或教材”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含单位、系统内部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四)本标准条件所称“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五)“主持”“第一完成人”指项目、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参与、负责)人”指奖项、项目、课题的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位;论文通讯作者视同为第一完成人;


(六)“省级”“市级”“县级”指行政区划对应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别的相关部门、机构等。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政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以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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