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组合商标近似复审技巧探讨

2024-12-05 18:34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中,因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被驳回的情况较为常见。相较于文字商标,图形或图文组合商标的近似审查主观性更强,实务中此类商标被驳回后答辩的难度也更大。


在商标行政诉讼经验中发现,许多申请人在行政复审阶段的答辩不够清晰明确,未能从相关法律规定出发,针对商标的具体构成部分进行详细论述以证明其不构成近似,从而导致复审失败。若在行政复审时能更具技巧性,很多案例可能无需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从而极大减少时间与费用成本。本文以上海某实业公司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为例,阐述复审技巧要点。


申请人将商标注册在第20类的“纱线、丝线、绳子用绕线木轴;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指定商品上,该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与第10419826号“”(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及第55078830号“”(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商标近似。


申请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并最终获得注册: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判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首先需确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其次,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同时,还应考虑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在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以判定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一)从商标整体外观上比较


1. 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由图形和英文文字“wellsource”组成,图形部分指定橙色,代表申请人朝气蓬勃,其形状像窗帘扣,体现了商标与指定商品的高度关联性,图形如初升太阳,寓意着中国遮阳人的精神。申请商标文字【wellsource】是申请人公司名称,也是已在第20类获得注册的中文【威源】的音译兼意译,具有唯一指向性。在论述商标不近似时,详细说明申请商标的寓意有助于审查员理解商标及申请人的投入。此外,将与企业名称高度相关的文字商标先行注册,成功后再结合图形申请,可提高申请或复审通过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1由中文部分“企一”、英文部分“keey”、图形部分组成。图形形似弯月,且方向与申请商标相反,未指定颜色,文字部分与申请人名称直接对应。


引证商标2:


引证商标2仅为图形商标,不指定颜色,形似海里拍打的浪花。综上,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设计差异较大,在商标整体还有其他显著文字的情况下,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显著性弱,比对时应侧重文字部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均非具象图形,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项目上,这类圆环图形较为常见,多数人会认为其代表家具中的金属圆环,显著性较低,更像是装饰部分。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因商标中所含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属于此种情况,图形部分仅起装饰作用,显著性较弱,对比时应侧重更具显著性的文字部分。申请商标文字是【wellsource】,引证商标1的文字是【企一 keey】,引证商标2无文字,存在明显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的整体含义、呼叫及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不是近似商标。在引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时,建议直接指明具体页码并复制相关内容,以便审查员理解答辩要点。


(三)从商标呼叫上比较


对于图文组合商标,相关公众一般会直接呼叫中文部分。申请商标相关公众一般呼叫为“wellsource”或其中文名称“威源”;引证商标1相关公众会呼叫其“企一”,引证商标2相关公众会呼叫其公司名称“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混淆。


(四)从商标含义上比较


申请商标“”,文字【wellsource】是公司名称及已在第20类获得注册的中文【威源】的音译兼意译,有唯一指向性,图形部分指定橙色,代表申请人朝气蓬勃,意为打造行业一流遮阳产品的世界级供应商。引证商标1含义与其申请人名称对应,引证商标2无含义。申请商标提供了足够信息量,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含义与引证商标的含义混淆,故不会造成混淆。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应认定为近似。


二、类似案例证明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在复审中,援引在先成功审查案例能提高复审成功率。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部分类似案例,如2023年的驳回复审决定书,该案中申请商标与多个引证商标中所含图形主要起装饰作用,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及外观区别明显,判定商标不近似。还有图文组合商标因与在先引证商标图形相近似被驳回,但因其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经复审判定商标不近似。以及“星友帮及图”商标在商标局审查阶段被驳回,申请人复审时强调文字部分可起到主要区分作用,最终获得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认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的区别是两商标的最大差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他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特定的联系。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比对和局部比对,并考虑在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组合商标,相关公众通常将文字作为识别重点即显著部分,将图形部分作为商标装饰性部分进行识别。申请商标的“wellsource”文字部分是显著部分,在图形近似程度不高且指定颜色的情况下,文字部分更能引起消费者注意,商标整体差异性也更大。由于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是臆造词汇,显著性更强,更容易被相关公众记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很难通过显著部分(文字部分)联想到其他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二)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进行详细说明,并将其与引证商标进行对比,两者差异明显。此外,引证商标所有权人所属行业与申请人不同。申请人专业从事窗饰遮阳材料及成品产品制造,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为其核心商品。引证商标1申请人为照明与控制系统行业,引证商标2申请人为科技有限公司。三者难以形成共同的相关公众,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在20类窗帘扣等商品上的服务具体内容也不相同,相关公众不会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四、申请人及申请商标介绍


为使审查员理解申请人及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是否构成一一对应关系并足以避免混淆,复审申请应从申请人的成立时间、企业规模、年营业额、知名度、广告投放、知识产权情况、获奖纪录、行业地位等方面进行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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