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办法(试行)》全文发布

2024-12-06 08:44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 590 号)。该办法适用于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二条所称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情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及时化解专利开放许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2日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运用,及时化解专利开放许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依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明确本办法适用于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二条所称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情形。


第三条 规定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公平、保密原则。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就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的相关内容发生纠纷并自愿接受调解的,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调解申请,并提交或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五条 提出调解申请时应提交调解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其他与案件调解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调解案件时,可由双方共同或一方提出申请。一方提出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被申请方发送调解通知书,征询调解意愿。被申请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同意调解的确认书,如同意应同时提交相关文件。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调解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案情复杂的,立案期限可延长 5 个工作日。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明确了调解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当事人已向法院起诉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或仲裁机构已作出裁判以及其他无法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对受理的调解申请进行立案登记。


第三章 案件调解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及时指定调解员主持调解,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


第十一条 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规定了相应的调解员数量。


第十二条 明确调解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三条 规定调解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


第十四条 明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构成治安违法或犯罪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第十七条 调解工作人员应按照一定步骤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案件调解,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解过程中专家咨询或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第十九条 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提出中止处理请求的情形,由调解员或调解合议组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中止原因消除后,依当事人申请可恢复调解,中止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第四章 结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现场调解且能够即时履行或双方认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案件,可不制作调解协议书,在调解笔录上记录调解结果。


第二十二条 明确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规定调解协议书应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明确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时间。


第二十五条 规定调解协议书的份数分配。


第二十六条 明确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形,终止调解的应制作调解终止通知书或记录在调解笔录中。


第二十七条 调解结案或终止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调解。


第二十八条 调解结案或终止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对调解案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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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相关纠纷的解决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 年)》要求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为贯彻决策部署,及时化解纠纷,为调解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该《办法》。


二、制定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开展研究工作,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 月 25 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对《办法》定位、条款表述等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于 2024 年 7 月 2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九O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当事人所用表格(模板)作为附件一并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的案件受理、案件调解、结案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的意义、法律依据和工作原则。


第二章是案件受理,明确了调解申请的受理条件、当事人应提交的文件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的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和受理登记等内容。


第三章是案件调解,明确了指定调解员的程序、调解员数量、应当回避的情形,调解过程中对调解员的行为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不当行为的惩戒措施,调解实施的步骤、期限,中止的情形和中止恢复的条件等内容。


第四章是结案,明确了签订调解协议书的情形,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生效条件,终止调解的情形,调解的次数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是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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