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鸽科技破“IPO狙击”,金银河恶意诉讼遭败诉

2024-12-06 08:45

11 月 5 日,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


2023 年 1 月,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灵鸽科技生产、销售的一种混合装置损害其 2019214122040 号实用新型专利合法权益为由,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该涉案专利为“一种混合装置”实用新型专利,金银河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申请,2020 年 8 月 25 日获得专利授权。金银河的诉讼请求包括灵鸽科技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半成品,赔偿经济损失 2300 万元,承担律师费 8 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和维权费用。


然而,此诉讼时间颇为微妙。2022 年 12 月 29 日,灵鸽科技北交所 IPO 刚获受理,短短几日之后,金银河便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23 年 3 月,灵鸽科技反诉,认为金银河在专利评估报告无明显创造性且未提供被诉侵权产品侵权证据的情况下起诉,旨在影响其 IPO 上市,属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灵鸽科技反诉请求金银河在全球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律师费、各项经济损失及间接损失共计 483 万元。


2023 年 4 月,无锡中院一审驳回金银河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判决赔偿灵鸽科技合理开支 40 万元,并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发布公开道歉声明。金银河上诉后,2024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金银河曾就同类生产系统对灵鸽科技提起过索赔 800 万元的专利侵权诉讼,此次索赔金额提升至 2300 万元,符合《信息披露规则》最低标准。近年来,企业在 IPO 阶段遭遇知识产权诉讼屡见不鲜,“IPO 狙击”已成商业竞争对手常规策略。企业 IPO 期间摊上诉讼,会受监管重点问询和市场重点关注,进程势必受影响。


在商业竞争中,企业应通过合法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和谋求发展,而非借助恶意诉讼打压对手。恶意诉讼既是诉权滥用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专利诉讼本应是维护企业创新权益的重要手段,应正确运用,而非被滥用于恶意竞争。此次败诉或促使金银河重新审视竞争策略,更注重通过创新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立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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