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醒:警惕知识产权“碰瓷式维权”,批量牟利案件多发

2024-12-06 08:52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大幅增加,商业化维权现象日益突出,引起了司法机关的关注。


在江苏省法院召开的江苏省产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戴程程表示,这两年几乎每周都会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维权告知函,其中很多并非善意维权。企业一旦收到告知函,就要启动内部合规调查程序,有时还需聘请外部律所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调查发现,有些专利代理师甚至未掌握初步证据就随意发函,试图通过“广撒网”式维权达到商业目的。


江苏省法院调研发现,以诉讼或诉前调解牟利的批量案件在该省多地出现。一些当事人采取“碰瓷式维权”或“放水养鱼式维权”,购买知识产权后并不实施,而是专门用来打官司,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一些个人和企业滥用权利,将知识产权异化为攻击他人的工具,抢注商标便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去年省法院二审审结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商业合作期间抢注苏州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长期使用的商标和著作权,合作破裂后,通过多种方式打击真正权利人,给世康公司的经营带来困难。江苏省法院最终认定源某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知识产权的恶意维权,全额支持世康公司的诉请。


另一种常见的商业化维权是在图库、音视频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等方面“打歪主意”。例如,批量购买图片、音视频版权后并不使用,而是靠提起批量诉讼牟利。常熟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军表示,今年 1—4 月,法庭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纠纷占比超 50%,过半由两家数字技术公司提起,起诉对象大多为未经授权使用某些曲目的直播间。


在法律框架内降低判赔金额,是司法机关规制商业维权的主要手段之一。目前法院对著作权纠纷案件不再进行调解,全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过裁判大幅降低赔偿金额,挤压商业化维权的利润空间。然而,一些人觉得这样的诉讼判决“无利可图”,便将牟利重心放在诉前调解上,进入诉讼程序后就“玩失踪”。


对于商业化维权,还可通过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如经营者在发现竞争对手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时,未经审慎抉择且不依据客观事实向他人发送告知函,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失的,可能构成商业诋毁,须承担赔偿责任。蓝泰公司受央视《我爱发明》栏目组邀请录制节目,其“竞争对手”地洲公司在未确认自己是涉案专利权利人的情况下,向蓝泰公司和栏目组发函要求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导致栏目组取消原定节目录制计划,又将同样函件内容发给蓝泰公司客户,使其客户取消订单。法院审理认为,地洲公司构成商业诋毁类不正当竞争,判其赔偿 100 余万元。


省法院民三庭庭长汤茂仁指出,一些当事人将知产诉讼作为牟利途径,运作模式高度商业化,不仅违背知产保护初衷、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司法资源。为规制与遏制著作权批量化恶意维权案件散发的情况,江苏省法院加强对著作权来源、著作权流转的审查力度,准确认定著作权归属,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回归维权初衷。省法院也会进一步加强调研督导,对商业维权新问题、新现象等进行调查研究,适时发布典型案例作出司法指引。相较于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更靠近市场,更具主动性、直接性、时效性,可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源头打击违法行为。针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发现的一些专门帮别人抢注商标的专业化代理公司,法院将通过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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