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名需合理避让在先字号

2024-12-06 09:04

某证券公司注册成立于 1994 年 6 月 30 日,是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自成立以来,该公司投入大量广告费用对“国信”商标、字号进行宣传,其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且拥有多家使用“国信”字号的全资子公司。


某金融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企业字号为“国信富邦”,经营范围为金融信息服务、投融资咨询等。某证券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某金融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与自己的企业名称构成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该金融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某金融公司辩称,其字号“国信富邦”来源于“国之干城”“言信行直”“干木富义”“济世经邦”,并非简单的“国”字与“信”字组合,与某证券公司的字号“国信”不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证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证券公司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某证券公司的字号“国信”经过市场经营、培育和积累,结合其企业规模、盈利状况、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以及企业获奖情况等,该字号已为相关经营者及消费者群体所知悉,具备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应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某金融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国信富邦”字样,包含了“国信”二字。虽然两公司在行政区划、组织形式、主营业务上有所不同,但均从事金融业务。某证券公司的几家全资子公司均冠以“国信期货”“国信弘盛”“国信资本”字样,而某金融公司的“国信富邦”字样容易让人误以为其是某证券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某金融公司在使用“国信富邦”字号时,应当知晓某证券公司在先使用“国信”字号的情况。即便某金融公司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在工商登记时也应避让某证券公司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某金融公司的行为容易使公众和消费者认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某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审判决某金融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珠海中院法官孟庆锋表示,字号是企业形象的体现,可提升用户识别度,是企业名称中起重要区别作用的部分。尤其是经过市场经营、培育和积累,为相关经营者及消费者群体所知悉,具备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字号,可被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其他企业在使用字号时,应对他人的在先字号合理避让,不能贸然使用。在本案中,即使某金融公司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在工商登记时也应避让某证券公司在先使用的字号。且双方均从事金融业务,某证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字号与某金融公司的字号容易让人产生混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某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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