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方公司(化名)长期专注于人工智能领域研发,在 AI 技术、通讯基础及应用、企业互联网营销方面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并拥有注册商标。
某日,方方公司员工在某搜索引擎上检索自家商标时,发现检索结果中出现的竟是圆圆公司(化名)的网站。方方公司认为,这样会导致客户无法精准找到自己,还可能使圆圆公司蹭到自家流量。
于是,方方公司将圆圆公司起诉至法院,称圆圆公司未经许可,在某搜索引擎中将其注册商标设置为关键词,以此截获流量获取商业利益,构成侵权,要求圆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圆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辩称:“这并非故意为之,可能是搜索引擎弹出的关键词,员工一时疏忽勾选所致。我们确实不清楚该关键词是方方公司的注册商标,且搜索结果进入我们网站后不存在方方公司的任何标识,不会造成混淆。而且,我们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很短,实际未获利,关键词也早已下线,对方损失可忽略不计。”
承办法官梳理并明确争议焦点后,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初步判定圆圆公司侵害了方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征询双方意见后,组织进行调解。
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圆圆公司逐渐意识到自身行为构成侵权,并向方方公司致歉。承办法官抓住案件调解契机,进一步引导双方就侵权行为的停止、不良影响的消除以及损失的赔偿等达成一致,由圆圆公司赔偿方方公司各项损失共计 8000 元。
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不容侵犯。广大电商经营者需注意,在日常经营中,应提高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得直接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引流。若因产品需要使用,需规范发布商品标题,包含自有品牌、信息等。切不可为引流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品牌关键词或标识,否则可能涉嫌侵权并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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