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疏于管理,擅自转移专利被警告并罚款万元

2024-12-06 09:53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合肥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在从事办理专利申请权变更及专利权变更业务时,存在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专利代理委托合同,且在未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核实材料的情况下,就办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变更的行为,其中有 106 件专利进行了 3 次以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 1 万元。


以下是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合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内容: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Q20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4〕2 号


案件名称:合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合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成立,2022 年 5 月 18 日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主要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该公司在办理专利申请权的变更和专利权的变更业务时,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在未核实材料的情况下进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变更操作,且有 106 件专利存在 3 次以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的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10000 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四)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6 至 12 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 年 0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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