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 日起,《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施行

2024-12-05 16:59

《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年8月27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不仅是温州市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开创性探索,也是对国内现行立法体系的有效补充,为企业的核心技术、经营策略和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该《规定》共14条,涵盖了管理体制、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和社会共治等方面内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并加强相关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财政保障。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其他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企业应当强化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设,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密信息、区域、人员、载体等的商业秘密保护内部控制和规范管理。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商业信息进行核查、识别,确定需要纳入商业秘密管理的范围,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记录商业秘密。同时,企业应当采取合理且具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对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线索应及时核查处理,各相关单位应建立企业商业秘密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协作以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并探索创新相关措施。


企业向行政机关等提供的资料、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显著标识或书面说明,并可提出保密要求;行政机关等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鼓励和支持相关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专业化服务,支持企业组建商业秘密保护联盟,行业协会商会应发挥自律和指导作用,鼓励大众传播媒介加大公益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和单位应统筹资源,为企业提供国际服务,指导企业开展商业秘密境外保护。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场主体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的商业秘密保护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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