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数据要素合法合规流通、高效利用及价值实现,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四川省数据条例》《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依法收集、经一定算法加工、面向具体场景、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登记服务。
第三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遵循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该平台承担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 全省各级法院、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商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地方金融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在流通交易、安全治理、收益分配中的运用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六条 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依法合规处理数据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数据处理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七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事项包含多项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应通过登记平台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证明文件,作出相关承诺并选取样例数据。
第九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配合核验身份信息,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理登记。
第十条 申请人应进行公证存证或运用可信技术进行存证,相关平台、机构应符合规定并强化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提前办理数据合规性评估。
第十二条 登记平台对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如发现问题应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修改或说明,逾期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三条 存在多种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前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多项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对登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实名提供证据材料,异议期间中止登记。登记平台接到异议后应及时转送申请人,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声明证据材料,未按期提供的停止登记工作。登记平台在转送声明证据材料到达异议人后30日内,未收到异议补充材料或仲裁、起诉通知的,恢复登记程序。申请人与异议人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争议,登记平台根据证明材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平台为申请人颁发登记电子证书,并予以公告。登记公告内容包括多项信息,登记证书载明多项信息。
第十七条 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可撤回申请;登记公告后,申请人可主动放弃。利害关系人可对不符合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存在多种情形的,登记平台可撤销登记。放弃登记、撤销登记的,登记平台应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续展的应按规定办理手续,期满未办理的由登记平台注销并公告。
第十九条 登记申请信息发生变化或涉及数据知识产权转移的,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通过质押、许可等方式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备案。登记平台对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并公告。
第二十条 存在多种情形之一的,登记平台不予受理。
第三章 运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相关活动的初步证明文件,鼓励权利人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合作,建立登记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登记信息作为执法办案的初步证明。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违规方式获取登记或违规使用登记证书,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营造安全可信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查阅已登记公告的数据知识产权信息,有关国家机关可依法查询相关登记资料,相关服务机构应依法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所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活动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登记平台应参照国家数据安全标准体系进行安全建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登记平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登记工作业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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