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供 35 类商标使用证据

2024-12-06 11:39

35 类商标的使用证据可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提供:


1. 服务合同与发票:服务合同需明确标注服务商标标识、商标号、具体服务项目及内容。合同应与发票、付款凭证、验收单相互对应,以保证服务商标、商品、服务金额、服务内容、时间等信息能够相互印证。


2. 媒体宣传证据:保存通过各种媒体(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以及电子媒体、网络等途径对服务商标进行宣传的证据,涵盖广告牌、邮寄广告等广告方式的相关证明。


3. 服务场所标识:在服务场所的门头、招牌、内部墙壁、服务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菜单、价目表、办公文具等地方标注服务商标。委托设计公司进行相关载体设计的合同及发票也需体现服务商标。


4. 交易文书和票据:在交易文书、宣传资料中明确区分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识与近似的关联商标标识,并在注册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以突出其作为商标性使用的意图。票据如费用名称明确为“广告服务费”等,应做好留存。


5. 定期留痕制度:定期对企业服务场所照片、服务人员名片、服务宣传册、网络媒体报道等资料进行公证,增强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对于电子证据,可考虑采用区块链取证等操作便捷、费用较低的方式。


35 类商标的具体使用场景包括:


1. 商业合作和推销服务:商场、超市等通过提供场地等形式与销售商等开展商业合作,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可认定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得到了使用。


2. 广告宣传: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广告,或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刊登广告,以及通过广告牌、邮寄广告等方式为商标或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广告宣传。


3. 展览会和博览会: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展会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处用于表明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使用。


4.通过对以上方法和场景的详细记录与留存,能够有效提供 35 类商标的使用证据,保障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受保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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