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后的一年保护期

2024-12-06 11:40

商标撤三后一年保护期是指自注册商标被撤销之日起的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此规定意在保护原商标持有人的利益,防范商标被恶意抢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二、保护期的具体内涵

1. 保护期内的限制:在该保护期内,商标局不会准许任何与被撤销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他人在此期间无法注册此类商标。

2. 保护期的目的:设置这一保护期旨在维持市场秩序,避免商标被撤销后即刻被他人抢注,从而防止市场出现混淆,误导消费者。同时,也为原商标注册人提供一定的缓冲时间,便于其处理后续事宜,例如重新申请注册商标等。


三、保护期的结束与后续处置

保护期结束后,该商标完全失效,任何人都能够申请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以,对于商标持有人而言,需时刻留意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防止商标被撤销。倘若商标因某些缘由无法继续使用,也应及时做好商标的转让或注销工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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