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后商标何时无效

2024-12-06 11:40

商标撤三后商标无效的时间为自撤销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依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撤三的流程及时间节点如下:


1. 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商标局递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以书面形式阐明该商标未使用的状况。

2. 商标局受理:商标局在受理撤销申请后,会向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3. 证据审查:商标局在收到注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会进行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若审查认定该证据能够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三年内有实际使用,将下发“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则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4. 复审申请:倘若注册人或撤销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决定存有异议,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商标撤三的法律后果包括:


1. 撤销公告:商标被撤销后,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该商标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2. 近似商标限制:自撤销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3. 重新注册:若商标因撤三而被撤销,权利人可重新对该商标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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