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案件中哪些证据可视为商标使用

2024-12-06 11:41

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可视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如下:


商品销售证据:


产品相关:商品本身上直接标注商标的产品照片或实物,如商品标牌、标签、外包装等;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交易凭证:销售合同,可证明商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的使用;发票、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装箱单等;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交易记录。


广告宣传证据:


广告载体资料: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资料。

广告相关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和广告发票。

展会相关资料:如展位照片、参展合同等。


服务商标使用证据:


服务场所标识:服务场所的装饰、招牌等。

服务相关文件:如菜单、服务协议、价目表等。


其他证据:


商标样品、设计稿;媒体对企业的报道、采访材料。


商标撤三案件中,商标使用的定义和范围为:


商标的使用指的是商标的商业使用,涵盖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可从商品的销售和宣传这两大方面进行搜集。


商标撤三案件的背景和目的: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立法宗旨在于激励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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