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要点:
1. 执行本单位任务:职务发明指的是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包含在本职工作中达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完成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任务时所实现的发明创造。另外,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 年内作出的,和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同样被视作职务发明。
2. 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职务发明必须借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涵盖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倘若只是少量运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此种运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并非关键因素,那么不能据此认定为职务发明。
3. 合同约定:在判别职务发明时,合同约定是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从原则上讲,职务发明的归属应当遵循“合同优于法律”的原则,也就是首先应当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发明创造成果的权属问题。
4. 职务发明的定义与范围: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类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于单位,而非个人。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专利法》第 6 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此外,《民法典》第 847 条也明确了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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