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的认定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 秘密性认定:技术秘密的首要条件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技术信息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轻易获取,需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加以保护。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对技术秘密“秘密性”的认定标准颇高,改进幅度较小的技术易被视作公知技术,从而不具秘密性。
2. 实用性认定:技术秘密必须能够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利益。其既可以是全新的独创信息,也可以是对公知信息的重新组合与排列,但务必具备实用性。
3. 价值性认定:技术秘密必须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其他竞争优势,因此权利人需采取严格保密措施,防止该技术信息被他人无偿使用。
4. 管理性认定:技术秘密的管理涵盖设置并制定技术秘密管理规定,以保障技术信息的保密性与安全性。企业应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技术秘密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认定,能够切实保护技术秘密,避免其被非法获取与使用,巩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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