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
近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司法部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该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国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司法部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也可将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注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还可将信函寄至指定地址,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部门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我国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且有关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区域实际,加强对本区域内各类主体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及时收集和发布国外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信息,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外国法律法规数据库,及时收集和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对国外知识产权制度变化、重点信息加强跟踪了解,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或预警信息。
第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指导工作机构和工作规程,为我国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应对策略指导和维权援助。
第七条 国家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为我国公民、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引导其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纠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的指导。
第八条 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提高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在国外设立执业机构,为我国公民、组织提供服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其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创造条件。
第九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降低维权成本。
第十条 国家鼓励商会、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等组织搭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提供公益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储备等;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面向企业开展宣传、培训,提升其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纠纷处理能力。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治宣传,提升我国公民、组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投资的增长,我国企业在涉外经营中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增多,实践中企业应对此类纠纷存在诸多困难。为更好地指导和帮助我国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梳理研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方面意见,研究起草了该公开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从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和法律专业服务、企业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维权服务和保障。
该公开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指导和服务,鼓励相关组织搭建维权援助平台;加强信息服务,完善相关体系,及时收集、发布信息,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和预警;加强应对指导,健全工作机构和规程,为我国公民、组织提供应对策略指导和维权援助;加强专业服务,支持相关组织参与纠纷解决,鼓励律师事务所等提高服务能力,为我国公民、组织提供纠纷解决途径和法律服务;加强企业能力建设,要求企业加强合规管理,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相关保险业务,支持企业设立维权互助基金,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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