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维权被驳,图片维权怎样精准发力

2024-12-06 15:18

视觉中国旗下汉华易美公司与金种子公司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再审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汉华易美无权主张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金种子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汉华易美的诉讼请求。关于图片作品著作权的维权问题,尤其是涉外主体应提供哪些证据会被法院采信,作者结合本案从权利人角度进行了分析。


判决要点一:再审法院认为,汉华易美在再审中补充提交的部分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在金种子公司不认可的情况下无法采信,汉华易美未完成充分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在再审中,汉华易美补充的14份证据中有5份为域外证据,虽在域外公证并附中文翻译,但未被认证,且申请人不认可,法院未予采信。根据相关规定,域外证据应在所在国公证认证并附中文译本,法院主要审查证据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在多个案例中,当事人的域外证据因未符合公证认证、提供中文翻译的形式要件而不被认可。汉华易美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经公证认证并提供中文翻译,被法院采信,但在再审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公证认证证据,导致多份域外证据未被采信。作者建议当事人在准备涉外案件或域外证据时,提前准备好所有相关证据,并尽早进行公证认证和翻译,如遇延误可采取多种方式完成公证认证,避免域外证据因形式问题不被采信。同时,根据相关规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若符合特定条件,可不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但当事人对证据内容提出有效异议的除外。


判决要点二:再审法院认为,汉华易美提交的《授权确认书》系公司高管个人做出的确认声明,但其身份情况及职权范围不明。此外,汉华易美虽提交了登录加拿大网站浏览涉案图片的网页打印件,但美国盖帝公司对其授权,而《授权确认书》存在问题,导致美国盖帝公司和加拿大网站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美国盖帝公司对展示在加拿大网站上图片的处分权不清晰。对于涉外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授权人的身份、职权范围等。在新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芯动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中,法院对相关授权文件的认定提供了参考。


判决要点三:再审法院指出,虽然加拿大网站上的涉案图片显示有“gettyimages”的水印,且图片右侧和标有摄影师姓名的水印,网址为www.vcg.com网站上涉案图片标有“视觉中国”的水印及版权所有信息,但汉华易美提交的权利归属证据证明力较弱。以往视觉中国常以图片上的水印作为主张权属的重要依据,但“黑洞”版权门事件后,司法系统纠正了以水印推定著作权权属的审理标准。近些年法院践行严格审查的标准,认为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在主张图片的著作权时,除标注水印外,还应提供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证据以证明权利归属。


判决要点四:再审法院认为,汉华易美仅提交相应大小的电子文件主张涉案图片的数码底片,在缺乏拍摄器材信息、照片存储设备、照片发表时间等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定系涉案图片的原始数字文件。对于电子数据,尤其是数码照片,其具有易与原始载体分离、反复复制、易篡改等特点,单独的光盘、电子文件不具有排他的证明效力。提交数码照片作为证据时,可提供两类证据,一是拍摄该照片的相机原件,可在开庭时提交;二是包含电子照片的光盘或电子文件,两类证据都要能清晰显示照片的像素、大小、拍摄时间、照相机型号等信息。实践中,往往因各种情况难以提交最初拍摄照片的相机,只能提供复印件,此时应尽量提交像素高、图片清晰、拍摄信息完整的电子照片。同时,建议提供能体现完整拍摄过程的照片,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著作权权属。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根据多种证据形式,认定了原告对数码照片的著作权;而在另一些案例中,因上诉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其提交的数码照片未被采信。在证明照片尤其是数码照片的著作权归属时,可提交多种类型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判决要点五:金种子公司对汉华易美的举证均不认可,并提交了涉案图片在其他网站上登载且登载时间早于其使用涉案图片时间的证据,该证据可构成反驳汉华易美举证的相反证据。著作权侵权的基本原则是“接触 + 实质性相似”,认定侵权人的接触是认定侵权的第一步,而网络传播迅速,权利人需证明其较早的使用、发表时间,以认定侵权人有接触争议作品的可能性。在本案中,汉华易美未提供较早发布涉案图片的时间,而金种子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不具有接触原告在先发表的涉案照片的可能性,结合其他证据,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主张著作权侵权时,应提供发表时间以证明侵权人具有接触的可能性。实践中,作品登记是常见方式,但我国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登记证书仅能作为初步证据,权利人还需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在一些案例中,原告通过提交新闻宣传报道、通过邮箱发送涉案作品的证据等,证明了对作品的著作权及被告接触作品的可能性。通过不同证据相互佐证,可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使其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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