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作为受专利法保护的三种发明创造类型之一,是一种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涉及产品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其中,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在产品表面构成的图形,体现了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然而,仅以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具有明显区别,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是否具备授权条件是设计人和审查员之间的争议性话题,往往因对“司空见惯”的不同理解而陷入僵局。此时,专利代理师的独立观察视角或许能为打破僵局提供一些解决方案。下面通过一个涉外实战案例,了解专利代理师在外观设计比对中的独特发现。
该案例涉及相同类型产品的局部设计是否属于相似外观设计或同样的外观设计。若两件设计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局部外观设计在整体中位置和/或比例关系的常规变化或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
在该案例中,两件设计的区别点之一在于局部的图案设计。审查员认为本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基本相同,因为前者要求保护的设计中公开的所有设计特征都显示在后者中,且若两种设计的相似性具有欺骗性,普通观察者会在误以为一种设计是另一种设计的情况下购买物品,那么这两种设计基本相同,同时规定的总体比较是考虑显著差异,而非微小差异,微小差异不能阻止预期的发现。而设计人认为,两者的镂空图案形状明显不同,本设计中是圆形,对方是爱心形状。
在这两件设计的对比中,通过视觉直接观察时,图案要素产生的视觉效果成为争议焦点,争议的天平两端分别是对圆形与爱心形状属于微小差异还是明显不同的认定。设计人找到专利代理师要求提供专业服务,专利代理师需厘清设计人、审查员分歧的合理性。在这种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专利代理师应综合考虑双方观点和证据,得出更全面的结论。从专利代理师的角度,要立足于设计人和审查员双方认识的差异性,基于本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大同小异的客观性,挖掘本外观设计的独特性或新颖性,以平息双方争议和矛盾,构建有效沟通的桥梁。通常,从一般消费者角度判断时,应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确定两者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判断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综合得出结论。
专利代理师经过比对,指出本外观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最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是看起来左倾或右倾方向排列的众多相同圆孔,水平状的圆孔排列或上下左右 4 个相邻圆孔的菱形排列效果不易察觉。针对现有设计,其最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在于:爱心形状而非圆孔;上下左右 4 个相邻爱心形状的朝向不同;由此构成类似四瓣花朵或扑克牌中一组梅花形状的菱形花朵,且每组菱形花朵形状彼此独立地重复性平面延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红色标记与黄色标记虽同为菱形状,但整体观察时,一般消费者仍会倾向于其中一种颜色标记的重复性平面延展,这表明镂空图案的重复性平面延展会受爱心形状中凹、凸朝向的明显影响,同时也进一步说明,本外观设计中以完全相同的单个圆孔平面延展,构成了完全不同的视觉效果,这些区别特征使本外观设计在保护产品外观设计和促进创新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最终,审查员接受了专利代理师的观点,认为本外观设计更像是单行倾斜式图案设计,而现有设计更像是多个菱形梅花块式布局。综上,外观设计所富有的美感,需要专利代理师进一步发现其中的美点。以上仅简介了整个交互过程的局部,设计人由此成功主张了自己的权益,也可继续享受该产品已开拓且正在开拓的市场份额,不可小看外观设计的创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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