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撞”知名商标,法院:侵权!

2024-12-09 09:41

近日,渝中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被告商家在网购平台开设店铺销售运动鞋,鞋上印有与原告福建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此举被认定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权,法院依法判决商家对福建某公司进行经济赔偿。


2021 年,重庆某公司将红星 logo 在重庆市版权局登记为美术作品,并附上作品图片“”。次日,该公司将此美术作品授权给邹某某使用。随后,邹某某在某网购平台店铺出售一款运动鞋,鞋面左侧有“”标识,该标识为红色且内有椭圆形镂空。福建某公司认为,邹某某销售的这款运动鞋,侵犯了其“”商标、“”商标的专用权,遂请求邹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在涉案侵权商品运动鞋鞋面左侧使用红星 logo 美术作品,这种使用方式超出了一般美术作品的常规使用范畴,与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方式相近,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者认为其与福建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邹某某在使用红星 logo 美术作品时,侵犯了福建某公司的在先权利,应当向福建某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著作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时,如何判定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首先,当权利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依据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明确权利保护的优先级别,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在先权利人,也有助于构建良好的竞争秩序。其次,要坚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在本案中,邹某某虽合法获得美术作品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的方式明显侵犯了福建某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商标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不仅关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经济利益,对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商家来说,只有通过持续创新技术、打造品牌、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等途径,才能实现“弯道超车”。“碰瓷”“搭便车”等违法行径,不仅会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也不利于商事主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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