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集体商标是现行《商标条例(第 559 章)》所增订的商标类别,而在已废除的《商标条例(第 43 章)》中并无此类商标。依据香港商标条例,集体商标是“一个将身为标志拥有人的组织中的成员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的标志”,也就是说,对于集体商标而言,商标涵义中所述的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之处,应解释为将该集体商标的拥有人的组织中的成员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之处。
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转让方面,集体商标由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用以表明货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是某个组织中的成员,而非某个特定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而所有人(即该组织)则为组织所有成员的利益而持有该商标。例如,由多家中小微软件企业组成的软件企业组织允许其成员展示同一集体商标,以显示有关企业属于同一组织。与证明商标不同,集体商标可以转让,且无须经香港产权署同意。
文中所提及的“组织”(原文“association”)一词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九六七年)》第七条之二,该条文规定成员国为集体商标订立规定的责任。《巴黎公约》及条例均未对“组织”一词进行定义。然而,该词语一般被理解为指贸易商或制造商的组织,而非政府部门。在内地,“组织”的对应实体常见的命名方式为协会、联合会、公会、组织和合作社等等。
在集体商标的申请上,虽然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程序与普通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基本相同,但需注意的是,申请集体商标必须另外提交管限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而申请普通商标则无此要求。之所以要求提交管限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是为了约束集体商标的成员在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相互遵守某种共同的标准,共同维护集体商标的信誉。根据商标条例和商标规则相关规定,集体商标申请人须在注册申请的日期后的 9 个月内,提交管限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否则其申请会被当作撤回。与证明商标不同但与普通商标注册申请相同,申请人无须提交能力声明。提交管限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无须采用特定形式,但须列明以下信息:(a)获授权使用有关集体商标的企业或人员清单(申请人应把获授权使用该商标的成员名单写进规例内,或者在规例内提述载有该等成员名单的可识别文件(例如获授权用户纪录册),并详述如何查阅该文件。);(b)成为有关组织成员的条件;及(c)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条件(如有的话),包括对不当使用的任何制裁。申请人应提供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副本。有关副本如包含上述规例所提述的数据,则可以附表形式夹附于规例内。申请人应注意所提交的管限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须采用英文或中文,否则便须提交该规例翻译成有关法律程序所用语文的经核实译本。管限使用注册集体商标的规例须公开让公众查阅,其方式与注册纪录册公开让公众查阅相同。香港产权署会对申请人递交的管限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进行审查,若发现管限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违反广为接受的道德原则,则会拒绝该商标注册。香港产权署通常会在发出关于可注册性审查意见之前,向申请人提供关于申请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管限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是否适合的意见函,并指明答复该函的期限,该限期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延期。如管限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被修订,在经修订的规例提交产权署并获产权署接纳之前,有关修订属无效。产权署在接纳任何经修订的组织规例前,如认为将关于该等修订的公告在官方公报中公布是合适的,即可安排或规定将该公告如此公布。任何声称受有关修订影响的人可在公告的公布日期后 3 个月内提交反对通知。若在 3 个月限期内无人提交反对通知,且产权署认为有关修订应予接纳,则修订获接纳。
集体商标的审查程序及规定与普通商标的审查程序及规定基本相同,但在可注册性的审查及修订规定上,集体商标有例外之处,需特别注意:1.根据商标条例(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相关规定,纯粹由可在行业或业务中用作指明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素、数量、原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不得注册,然而,由可在行业或业务中用作指明货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的标志所构成的集体商标可予注册,但该等集体商标的拥有人无权禁止他人(尤其是有权使用某地方名称的人)按照在工业或商业事宜中的诚实做法使用该标志。2.集体商标不得在特性或含义方面具误导性,若某集体商标在其特性或含义方面可能会误导公众,尤其是如它相当可能会被视作为并非集体商标的事物,则该集体商标不得注册。香港产权署据此可在有人已就某标志提出要求注册为集体商标的申请的情况下,规定该标志须包含某些显示其为集体商标的征示。根据产权署当前的注册记录显示,仅有 3 件集体商标含有集体商标的征示。
从香港产权署截止 2024 年 10 月底的公开资料来看,现有集体商标覆盖的商品或服务主要包括磨料工具,毛巾、服装,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农业,防虫害服务,技术服务,宗教服务,表业,软件行业,金融,贵重饰品,食品,笔业,酒业,商业管理,植发等。现有集体商标的权利人主要来自日本、美国、英国、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新加坡、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和危地马拉,其中来自日本的占比最多,达 7 件,其次为美国,有 5 件,中国内地仅有 4 件。
至于为什么要申请集体商标,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调研报告,2007 年以来,我国内地农民合作社走上了依法发展的快车道。截至 2021 年 11 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 221.9 万家,其中县级及以上示范社达 16.8 万家。据人民日报 2022 年 08 月 25 日报道,我国内地行业协会商会数量已达 11.39 万,其中,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886 家,省级行业协会商会 1.63 万家,市级行业协会商会 4.55 万家,县级行业协会商会 5.11 万家。全国行业协会商会共拥有企业会员总数超过 746 万家,总资产约 3500 亿元,基本形成了覆盖国民经济各个门类、各个层次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无论是农民合作社还是行业协会,都有发展商业的目的,即通过组织与参加组织的成员共同努力,创造集体信誉,打造集体品牌,扩大集体影响,取得规模效益。有很多集体品牌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一方面需要对这样的品牌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实际运用品牌将其转化为现实的价值。而申请集体商标,一方面确定了商标权利可以保护品牌,另一方面促进了组织对品牌的有效管理和良性应用,能够增加品牌价值。尤其对于资金缺乏和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及分散的农户来说,建立及维护个体品牌不太现实,但可以通过申请集体商标抱团取暖。并且,通过申请集体商标的举措,可以促使组织内的成员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全体组织成员有意愿、有义务建立统一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标准,不断提升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进而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如上文所述,由用作指明货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的标志所构成的集体商标可予注册,这个可注册性例外规定对于地方特产申请商标特别有利。例如,商标注册号 302148868“”,该商标由普通字体的韩文、中文和英文的“Korean Red Ginseng 高麗紅蔘 高麗蔘 高麗紅參 高麗參”构成,纯粹描述了一个产品名称和产地,通过申请集体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条例,如果该注册商标申请的是普通商标,基于绝对理由是无法获得注册的。同样,商标注册号 300134775“
”和商标注册号 304756203“
”,均是纯粹由标明产品名称和地理来源的文字组成,均通过申请集体商标获准注册,有效提升了产品的商业价值。
我国内地地方特产丰富,如“铁岭榛子”、“盘锦大米”。若申请普通商标“铁岭榛子”或“盘锦大米”,由于其纯粹由地名“铁岭”及产品名称“榛子”,或地名“盘锦”及产品名称“大米”构成,无法获得注册。但如果申请集体商标“铁岭榛子”、“盘锦大米”,则有可能满足集体商标的可注册性,有机会获得香港商标注册权。若上述文字商标同时加上有显著性的图形元素,此类商标的可注册性还会进一步提升。总之,集体商标仍须经过显著性和是否与在先商标有抵触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准注册。因此,对于进入香港市场或打算进入香港市场的地方特产,可以考虑注册香港集体商标来建立品牌价值。
任何一个组织,即便不具备卓越的名声,也可以利用香港集体商标保护代表他们的标志,进而发展为广为人知的商标。希望通过此文,能让更多的农民合作社和行业协会了解到香港集体商标,并善用集体商标作为发展工具,有效地利用这一知识产权工具为组织内成员的产品和服务增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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