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案件中“特定关系人”范围的如何界定

2024-12-12 11:28

申请人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若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身名义对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予以注册,且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出异议,该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纠纷案件中,除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他人商标不予注册外,一些具有前款规定之外特定关系的人进行抢注也会受到规制。


这里所说的特定关系人,指的是与他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从而能够接触或了解他人商标情况的主体。按照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针对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若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同时明知该他人商标的存在,一旦该他人提出异议,则不予注册。


合同关系通常指双方签订合同,且通过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能够接触或知晓对方商标存在的关系,涵盖买卖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加盟合同关系、委托加工关系、投资合同关系、合伙关系、租赁合同关系、装修合同关系等。业务往来关系,则是指双方在商业谈判、商业磋商、商业合作等进程中,可以接触或了解对方商标存在的关系。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其他关系”,是对上述特定关系人范围的补充,一般包含亲属关系、劳动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相邻关系或营业地址相邻等有可能接触或知晓他人商标存在的关系。鉴于商业活动及社会活动的复杂性,获取他人商标的途径多样,所以此处的特定关系人无法全部列举,主要依据双方的交往情况来判断或推断是否能够接触或知晓他人商标的存在,并且应主动予以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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