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义务

2024-12-12 11:33

商标具有多种作用,它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助消费者识别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能保证相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有相同质量,便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可指导消费者按自身消费能力和习惯选择商品或服务;还是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广告宣传的重要载体,能提升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然而,商标能否发挥这些作用,关键在于商标是否真正进入市场,即进行商业化使用。一些经营主体对商标功能的发挥及它与商标使用的关系存在认识盲区和误区。若商标使用人想取得商标权,需向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只有依法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有人认为商标注册完成即获得商标权,注册人便可高枕无忧,甚至能通过商标许可、转让等直接获利,这导致商标抢注和囤积现象出现,严重扰乱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也使正常经营的企业疲于应对。企业本可依法申请自己使用的商标,但商标抢注和囤积现象,迫使正常经营的企业不仅多类别甚至全类别防御性注册商标,还需耗费精力和资金维护无实际使用需求的商标。


为解决商标抢注和囤积问题,需强化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使用义务,可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自商标完成注册之日起满 6 年,需宣誓声明其商标确系在商业中连续使用,或有真实使用意图,否则应撤销该商标;德国商标法规定,因注册商标或注册的维持提出的请求取决于商标的使用,所有权人必须在本国范围内将商标真正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意大利商标法规定,在提交注册申请之日前因使用而获得显著性的标识可作商标注册,在自己公司制造或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中使用或意图使用商标者,均可获得商标注册。


作者认为,我国可借鉴上述国家商标法的相关内容,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第三条或第四条中增加一款,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义务,与第四十九条的“撤三”条款相呼应。(孙国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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