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兴起,以影视剧为素材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迅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版权诉讼问题。本文通过案件梳理,探讨“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否构成新作品、对原视频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并提出短视频创作者应坚持原创以防范侵权风险的建议。
近年来,“影视作品变短视频”的创作现象备受关注。部分创作者通过剪辑和重组原影视剧素材,在保留原作文学和艺术价值的基础上,赋予作品新的价值和功能。然而,“二次创作”的版权问题不容忽视。
在“二次创作”引发的案件中,涉案视频是否构成新作品、对原始视频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争议焦点。通过梳理相关案件,能更准确地判断“二次创作”行为的合法性,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支持。这一过程既涉及法律的严谨性,也关乎创意和表达的自由,需在保护原创和鼓励创新之间找到平衡。
判断是否构成新作品:
短视频是否构成新作品,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在部分涉及对原作品引用与再创作的案件中,需将短视频与原作品内容进行对照,通过比较判定其是否融入新的独创性元素及这些元素在整体作品中的比重,这是常用的判断方法。
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涉案视频分为两类:一类是简单剪辑视频,通过剪辑电视剧精彩片段制作成短视频并配以解说标题,但未添加解说音频;另一类是引用解说视频,将电视剧内容整合并重新剪辑,加入第三人称解说音轨概述剧情。法院认为,第一类视频仅是对涉案影视剧的简单视听画面拼接,缺乏个人创作成分,未满足独创性要求;第二类视频虽加入了解说和剧情精简,但主要内容仍依赖原电视剧的视听画面和原声音频,个人创作部分较少,未达到独创性标准。因此,法院认定这些涉案影视解说类视频不构成新作品。需注意的是,作品的认定与否与侵权行为的判定并不冲突。若短视频使用原始影视剧画面且不构成新作品,通常可直接判定侵权;若短视频引用原始影视剧画面但构成新作品,则需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阻却事由。
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部分“二次创作”视频通过巧妙使用原素材,在保留原作文学和艺术价值的同时创造了新的价值和功能,这为构成合理使用提供了可能。但这种创作必须在不损害原作品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
2017 年,某知名解说视频博主因侵犯著作权被诉,引发公众对解说视频合理使用判断的讨论。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引入的美国经验,转换性使用能否为“二次创作”视频的合理使用提供判断标准,鉴于我国与美国判例法体系的差异,直接将转换性使用作为合理使用的必要前置标准并不合适,而应作为综合考量因素之一。法院应依据我国现行立法进行判决,评估是否影响原作品的使用、是否侵害原作者的合理利益,而不是必须满足前者才能进行后续判断。否则,对转换性使用的过度解释可能会超出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范畴。我国可通过发布与时俱进的司法解释来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于创作者而言,应综合考虑引用他人作品是否会影响原作者的市场地位,而不能仅依赖与原作者不同的创作目的进行抗辩。
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可通过“三步检验法”对合理使用抗辩进行剖析:第一步,判断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例外情形。该案中,引用的片段数量多,且与影视剧的“展示剧情”功能相似,引用成为“主角”,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削弱了抗辩基础。第二步,判断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该案中,涉案视频上传时正值电视剧播出期,且视频内容涵盖大部分精彩剧情,直接替代了公众对原影视剧的需求,影响了原作品的市场份额。第三步,判断是否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涉案视频未增加原作品附加价值,反而剥夺了原作品的商业收益,虽被告声称视频能吸引观众观看电视剧,但在其已发挥实质性替代作用的前提下,难以认定其“宣传”效应,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制作和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结合相关案例,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的关键考量因素包括:素材使用量,若短视频大量使用未经授权的影视剧片段,尤其是核心情节或重要桥段,侵权风险会增加;剪辑目的,若短视频制作目的为非商业性的“合理使用”范畴且使用量小,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若目的为商业盈利,则侵权可能性大;市场替代,若短视频对影视剧市场价值产生负面影响,如提前曝光关键情节或替代观看体验,侵权可能性大,若只是进行分析或评论,未影响影视剧票房或发行,侵权可能性相对较小;恶搞成分,短视频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污损原影视作品人物形象或夹带文化糟粕,对建立健康文明法治的电影行业规则具有正向引导作用。
遵循原则防范侵权风险:
尽管短视频领域存在一些侵权行为,但仍有大量创作者创作了众多合法短视频,满足了互联网用户的信息和娱乐需求。因此,需要通过法律规则和裁判案例对短视频创作领域进行积极引导,使其健康发展。为避免侵权风险,短视频创作者在创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保证原创。创作者可通过结合解说、动画等创新元素进行“二次创作”,提升作品的独创性,减少对未经授权影视剧素材的依赖,降低侵权风险,增强作品的独特性和吸引力。
其次,合法授权。若使用他人作品,应主动联系版权所有者获取正式授权,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法律纠纷。
再次,合理使用。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适度使用影视剧素材,确保使用内容非商业性且不对原作品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独到评析。避免制作对原影视剧市场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短视频。
“二次创作”短视频虽有助于人们认识影视作品,但需防范侵权风险,以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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