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商标申请是否基于使用目的

2024-12-12 11:39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此条款意在遏制无使用意图的大量注册申请,整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个人认为,判定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需从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商标标识的构成三方面综合考量。


其一,推断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时,应考量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例如申请人的存续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经营规模等。若申请人在经营范围之外,且于与其主营业务跨度较大的多个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在经营范围外且需特别许可方能经营的业务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的,很可能被认定为无真实使用意图。


其二,观察申请人的客观行为,主要从申请商标的数量、申请的时间跨度以及商标注册申请前后的行为进行综合判断。倘若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多次反复申请注册商标,或在多个类别上申请大量商标,其行为往往不符合商业惯例或难以合理解释。若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前曾被认定存在恶意注册行为,或在商标注册后存在大量转让、售卖行为,通常也会被视为无真实使用意图。


其三,在审查商标标识构成的过程中,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以使用为目的,还需审查商标标识本身是否包含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要素,如是否缺乏显著性,是否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姓名、肖像、知名商标特有包装、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等。若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可结合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判断其申请注册是否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


综上所述,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具有使用意图,需要考虑申请人自身的特征,审视其申请前后的行为表现,结合申请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商业惯例以及市场经营秩序的维护等进行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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