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重视跨小组跨类别查询检索

2024-12-12 11:44

实践中,部分商标申请人会碰到这样的状况:自己在申请商标时,经过多次反复认真查询,确定不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后才提交申请,然而却收到了商标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原因是与同类别其他小组或其他类别的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近似。由此可见,申请商标时需注意跨小组跨类别查询检索。


首先,申请商标需重视同类别跨小组查询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现行编著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依据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 文本),将商品与服务划分为 45 个大类别,其中第 1 类至第 34 类为商品类别,即商品商标类别,每个类别下又细分为不同小组,并列出具体商品名称;第 35 类至第 45 类为服务类别,即服务商标类别,每个类别下同样细分不同小组并明确具体的服务项目。在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时,都应当进行同类别跨小组的交叉查询检索。例如,在商品类别的第 3 类不含药物的化妆品和梳洗用制剂领域,若选择申请 0306 小组的“化妆品”商品,那么就需提前查询同类别 0301“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的第一自然段商品上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因为 0301 第一自然段与 0306 整体小组的商品类似。


其次,申请商标要留意跨类别查询检索。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申请人对因同类别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被驳回的情况较易理解,但对跨类别引证商标的情形则难以接受,他们往往认为类别完全不同,行业也不一样,这样的驳回毫无道理。实际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此有明确注释,比如第 5 类、第 29 类、第 30 类、第 32 类中部分商品,常常会出现相互交叉引证近似商标而被驳回的情况。


此外,对于驰名商标,一般会综合考虑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是否存在较大关联性,来判断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并非局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注释说明。所以,申请人在创建商标名称、设计商标标识及申请商标时,应特别注意主动避开已知同行业或关联行业的在先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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