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在先权利包括什么

2024-12-12 11:51

在先权利是一种先期获取的合法权利状态,涵盖多种法律权利类型。在我国商标法中,多次提及在先权利,其中第九条和第三十二条对其有明确表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我国商标法的一些条款虽未直接表述为在先权利,但使用了“申请在先”“使用在先”“已经注册”等词汇进行描述,如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那么,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主要包含哪些呢?本文将对在先权利的范围展开阐述分析。


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有较为清晰的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先申请的商标,这主要是基于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保护而提交的注册商标申请;其二,在先注册的商标,指已经获得注册且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其三,特定主体的在先未注册商标,主要用于防范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恶意抢注行为;其四,在先使用的商标,主要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包含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及特定主体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等;其五,在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也拥有相应的在先权利;其六,还包括其他在先法定权利,如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已合法取得并持续享有的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在先专利权、在先姓名权、在先肖像权、在先字号权、在先企业名称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在先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权等。


为确保在先权利制度的落实,我国商标法设定了多种救济机制。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若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应驳回申请;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先权利人可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先权利人可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除上述行政救济途径外,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了民事救济的办法。


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是一个关键概念,对在先权利的规定不仅对商标申请人、商标使用人进行保护,也对其他权利人予以保护,这对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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