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实际操作中,许多商标申请由于存在在先权利商标而被依法驳回,驳回通知通常会引用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因此,不少申请人基于自身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况,不得不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那么,作为被申请撤销商标的权利人,应如何应对此类撤销申请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和应对:
首先,应从撤销答辩通知书中获取申请人及申请日期,并进行初步排查,查看申请日期前后或同日是否存在与撤销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记录,以此判定申请撤销商标的真正申请人及其目的,进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撤销答辩策略与意见。
其次,从撤销答辩通知书中明确提供使用证据的期限,进而展开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其中,重点收集和整理的相关证据材料范围涵盖但不限于:通过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之上,或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方面;商标在与商品销售有关联的交易文书中的使用,例如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商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或抖音、快手、微视频、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上的使用,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形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的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除需收集整理上述材料外,还可提供商标直接用于服务场所的证据,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再次,用以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能够直观地显示该商标标识在被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能够表明该商标的使用人,若使用人并非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人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应有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以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并建议依法申请备案;能够显示该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在规定期限内;能够证实该商标在我国商标法效力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情况。
最后,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断被申请撤销商标是否具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此外,在依法提供被申请撤销商标使用证据的同时,还可对被申请撤销商标重新进行注册申请,以此利用自身时间优势,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争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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