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标案件需注意的期限有哪些?

2024-12-12 11:57

办理商标授权确权及维权事宜时,需留意以下几个期限,以防错过相应时间节点。


7日: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续展、许可备案、转让、异议、撤三、复审、无效宣告等案件后,经形式审查通过,会下发缴费通知书,要求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商标规费,未按规定缴纳的,不予受理。


15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不予注册的决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后,若当事人不服,可自收到通知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2个月:当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被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撤销,商标局下发通知后,当事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答辩。


3个月: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法定期限为3个月,如有异议需在公告期内提出申请;声明优先权案件或声明补充证据,应在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证据。


6个月:商标注册期限届满,若当事人未能办理续展,可享有6个月的宽展期;对商标局不予受理、不予核准通知或证明等不服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同类别同商品注册申请的,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享有优先权。


12个月或1年:注册商标在期满前12个月内,应按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3年: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5年:已注册的商标涉及商标法相对理由条款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宣告无效,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罚。


10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应按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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